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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006-00078
组配分类: 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文号: 郎政秘〔2020〕41号
生成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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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文号: 郎政秘〔2020〕41号
生成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05
郎溪县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发布时间:2020-06-05 11:58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宣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郎溪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确保按期完成国家、省和市级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宣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和《2020年宣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等,制定本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强化统筹调度,配合上级持续开展调查对象全面性核实,严格质量控制,按时完成采样调查和成果集成。(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对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在产企业,督促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将调查发现的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强化监管。(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参与)

(二)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2.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完善排查清单,采取减排措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参与]

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排查整治,完善排查整治清单,10月下旬完成整治任务,有效切断镉等重金属进入农田的途径。总结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参与]

3.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贯彻落实《安徽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结合《宣城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时完成2020年整治目标任务。在长江固废大排查、清废行动、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等发现的问题基础上,进一步摸排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存在的问题,消化问题存量场所,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机制。2020年底前,生态环境分局报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总结至市级相关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科技经信局、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参与]

4.加强土壤环境重点企业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统一发布涉及我县的2020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环境监管,督促重点企业落实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地下储罐备案等制度;配合市局制定并实施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5.稳步推进化肥农药“两减”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安徽省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节药行动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6.加强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构建体系完备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严格控制废旧农膜市场准入,强化农膜回收科技支撑。选择农膜使用量较大的乡镇,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底,试点乡镇当季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办法,妥善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7.持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按照《关于下达2019—2020年度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的通知》(建村函〔2019〕8号)要求,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对采取原地规范整治方式进行整治的点,要注重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落实长效管护责任。严格控制产生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县住建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参与)

8.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9.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全面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将划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耕地面积、分布等进行更新。(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10.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应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结果,按照《安徽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方案(试行)》和《宣城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方案》,部署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标任务。[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财政局参与]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1.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实现包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在内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12.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环函〔2018〕1123号)要求,完善生态环境、科技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之间的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在规划许可、土地流转、治理修复、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出让、划拨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活动时,应及时登录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污染地块名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9〕228号)要求,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腾退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摸底。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梳理2017年7月1日以来,辖区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用地的地块信息清单,并及时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对清单中的污染地块信息逐一核实,甄别其中是否有违规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于每月5日之前将核实、更新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违规开发利用的,依法进行处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科技经信局负责)

13.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要督促相关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已扩散的地块,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14.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改造企业搬迁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工业信息化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228号)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8部门印发的《转发关于扎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宣经信行业函〔2019〕147号)要求,加强部门联动,掌握列入搬迁改造清单中企业的关闭或搬迁计划及实施情况,实行跟踪管理。要督促相关企业在实施拆除活动前,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县生态环境、科技经信部门备案。及时将腾退土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管理。(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科技经信局、县应急局参与)

15.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持续做好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动态更新,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规范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各类评审工作,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从业单位管理,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结果信息公开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情况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五)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6.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积极申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参与)

1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结合土壤污染防治现状,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项目储备,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列入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储备库。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储备库内项目。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参与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8.加强调度和会商。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重点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按季度调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51号),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土十条”实施进展季度报表报送工作;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土十条”评估考核牵头事项工作进展报送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19.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抓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贯工作,增强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自查。配合县人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跟踪、推动问题整改。配合省市开展《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