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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95382012R/202005-0004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类)2020年5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5-25
(食品类)2020年5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4)
发布时间:2020-05-25 09:37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

1

 市监202063

 

郎溪县金泉燃气有限公司李传林供应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郎溪县金泉燃气有限公司李传林供应点

 

李传林

20205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郎溪县金泉燃气有限公司李传林供应点位于郎溪县飞鲤镇茶场场直26-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却在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在位于郎溪县飞鲤镇茶场直26-1号经营场所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茶叶销售活动,当事人所销售的绿茶来源于附近茶厂,采购品质差的25斤、进价25元/斤、售价40元/斤,品质好点的21斤、进价90元/斤,售价100元/斤,采购金额共计2515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7号现场检查时,品质差点的绿茶剩余8斤未销售、品质好点的绿茶剩余3斤未销售。当事人上述陈述,调查人员基于事实复核和日常生活经营判断,决定予以采纳。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涉案货值共计31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35元。

 

2020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市监听告[2020]63号),并由当事人负责人受委托人确认签收,受委托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相关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对外销售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五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100元不足一万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正在积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事实。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35元;

2、没收品质差的绿茶8斤、品质好点的绿茶3斤;

3、罚款5000元。   

 

自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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