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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005-0003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类)2020年5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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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95382012R/202005-0003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类)2020年5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5-20
(食品类)2020年5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3)
发布时间:2020-05-20 11:10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市监202066

 

 郎溪县飞鲤镇卫龙超市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杨明翠 

92341821MA2QRBNY65 

杨明翠

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郎溪县飞鲤镇湖滨村卫家龙1号的郎溪县飞鲤镇卫龙超市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物摆放架上发现有一瓶预包装橘子罐头,瓶身无任何标签,该橘子罐头与其它正常待售的罐头摆放在一起销售。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瓶装罐头食品瓶身无任何标签,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与其它正常待售食品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食品是当事人四月底从郎溪县毕桥镇一私人批发部进货的,当时进了一箱共计12瓶,进价是72元/箱,即6元/瓶,售价是7元/瓶,别的已经全部销售,就剩下这一瓶被执法人员查获。该批次食品在进货查验时瓶身都有标签,该瓶无标签的预包装罐头食品标签贴的不牢固掉了,因为当事人平时一个人在家看店还要照看孙女,导致没有仔细查看标签情况,才会在标签掉了以后仍然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上述陈述,调查人员基于事实复核和日常生活经营判断,决定予以采纳。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涉案货值为7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2】“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9】“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之规定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橘子罐头一瓶;

二、罚款2000元。

 

自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15

/

2

 市监202067

 

 

 

郎溪县飞鲤镇黄开龙超市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黄开龙

92341821MA2QR77L7U  

黄开龙

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郎溪县飞鲤镇湖滨村裴村的郎溪县飞鲤镇黄开龙超市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中间货架发现有一瓶预包装水果罐头,瓶身无任何标签,该水果罐头与其它正常待售的罐头摆放在一起销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无标签预包装罐头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号:郎市监飞扣〔2020〕050703号],并于2020年5月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瓶装罐头食品瓶身无任何标签,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与其它正常待售食品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食品是当事人4月从郎溪县飞鲤镇一私人批发部进货的,当时进了一箱共计12瓶,进价是24元/箱,即2元/瓶,售价是3元/瓶,别的已经全部卖完了,就剩了这1瓶被执法人员查获。该批次食品在进货查验时瓶身都有标签,该瓶无标签的预包装罐头食品标签贴的不牢固掉了,因为当事人身体不好,老花眼严重,导致没有仔细查看标签情况,才会在标签掉了以后仍然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上述陈述,调查人员基于事实复核和日常生活经营判断,决定予以采纳。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涉案货值为3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2】“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9】“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之规定综合裁量。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减轻处罚情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果罐头1瓶;

二、罚款2000元。

 

自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