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10:24
来源: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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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县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同时根据“放管服”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质量责任,规范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履行对检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
2.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3.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
4.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责任
1.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要代表母体。
2.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3.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
4.钢筋、砌体等材料抽样检验从工程实体中取样。
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监理单位责任
1.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
2.见证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真实性。
3.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4.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四)检测机构责任
1.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检测单位一律不得检测,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提条件的相关检测除外。
2.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3.在我县从事结构鉴定、桩基、节能、室内环境等专项检测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登记,施工现场要留有标识标记。
4.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1.各责任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积极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切实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真实可靠。
2.我局将对从事检测相关工作的机构、人员做好“四个一律”:未按照检测规定做好见证取样的见证员、取样员、收样员,一律不得从事见证取样、收样工作;未按检测程序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一律不得在我县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机构转包、出借资质等行为,一律不得在我县开展检测业务;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在我县开展检测业务。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住建局建管局负责解释。
郎溪县住建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