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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86L/202003-00050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飞鲤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用车管理】关于印发《飞鲤镇新能源汽车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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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飞鲤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用车管理】关于印发《飞鲤镇新能源汽车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3-09
【用车管理】关于印发《飞鲤镇新能源汽车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9 11:06 来源:飞鲤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直各部门:

飞鲤镇新能源汽车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39


飞鲤镇新能源汽车管理制度(试行)

 

为保障机关干部工作期间下队用车和出行安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全第一、保障到位、服务到位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管理

1.驾驶资格的确认:各部门工作人员凡具有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龄满一年(自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以上(含一年)的,方可驾驶新能源汽车,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允许驾驶新能源汽车

2.各部门工作人员驾驶资格需由党政办审核上报的驾驶证复印件予以认定。

3.各部门具有驾驶资格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文明、守法、爱车的驾驶职责,树立安全意识、不开快车,树立爱车意识、保证车辆干净整洁。

4.各部门下队需要使用车辆的,原则上由符合驾驶资格的人员负责申领车辆,派车单中用车必须填写实际驾驶人姓名。

5.各部门驾驶员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使用结束后应第一时间将车钥匙交至党政办并完善交车手续,严禁无派车单用车、未申请私下转让车辆、驾驶新能源车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宜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

6.各部门驾驶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遵守交通规则,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按驾驶员个人承担40%,政府各承担60%予以计算,个人承担部分经核实准确后,应主动于次月10日前上缴至政府账户;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车辆使用管理

1.所有新能源汽车由党政办负责统一管理、调配。主要用途为保障各部门下队开展日常工作、到县直单位报送材料或开会使用。

2.所有车辆必须按时停放在政府院内指定的车库内,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停放的,须提前向党政办报备,并指定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场所停放,未按要求停放导致车辆损坏、遗失或造成交通处罚的均由驾驶人员承担。

3.各部门驾驶人员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用车,凡擅自用车造成车辆损坏、交通处罚或其他交通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该驾驶人员将交由镇纪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各部门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查看、勤清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杜绝病车上路,凡遇不宜行车路况,不得强行驾车行驶,凡因此造成车辆车辆损坏、交通处罚或其他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5.各部门驾驶人员行车前要确认行车记录仪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如遇行车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须及时向党政办报备进行维修更换,凡因主动切断行车记录仪或不及时报备造成车辆损坏无法确定责任方的,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6.所有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只限本单位机关干部使用,党政办对每辆车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定期通报。

三、派车制度

1.各部门用车均实行派车单制度,党政办见派车单方可派车。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由用车人规范填写《飞鲤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派车单》报请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党政办按车辆分配表调配相应车辆。

3.各部门申请用车原则上以各自分管领导对应的车号为主,车辆不够使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其他未使用的车辆,但必须经过该车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4.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行车安全实行谁申领谁负责。车辆由派车单中的用车人负责使用管理,使用完后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党政办,不得私下转让,因私自转让造成车辆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用车人负责承担。

5.党政办每天派出车辆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出车时间、交车时间等,各部门驾驶员在使用车辆前应仔细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车辆一旦出库所有安全及车损情况均由该驾驶员负责。

6.到县开会、报送材料的人员尽量拼车前往如有紧急任务或急件需要报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派车,最大限度减少车辆出镇频率和次数,全力保障下队使用。

7.节假日、双休日一律不予派车,特殊情况如扶贫迎检、秸秆禁烧、应急救灾等中心工作确需用车的,应提前向党政办报备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8.新能源车辆仅限于郎溪县域范围内;到本县范围内其他乡镇往返距离超出车辆行驶公里数的,一律不予派车;如确有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另行指派其他机动车辆。

四、车辆调度

1.所有新能源车辆由党政办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各部门驾驶员应积极主动配合,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2.所有驾驶员均要树立安全意识,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党政办统一调度。

3.实行车辆动态管理,车辆入库后驾驶员应及时将车钥匙交会党政办,便于党政办统一调度。

4.驾驶员从党政办处领取钥匙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核实后,一小时内仍未使用的,党政办将收回钥匙重新统一调配,严禁霸车、不使用而长时间占用车辆等不当行为。

五、充电管理

1.所有新能源车均配备标准充电器和充电板,车辆充电使用220V交流电即可,一次性充电9个小时以上方可充满。

2.各单位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电量显示在30%以下,应立即充电,避免造成电瓶使用寿命减短,用车人应负责车辆及时充电,以保证派车工作能正常运转。

3.基于新能源车的性能特点,车门未全部关闭会造成启动小电瓶漏电致使车辆无法启动,因此驾驶员应在车辆入库后检查确认车门是否全部关闭,充电时也要确认指示灯亮起后方可离开。

4.各部门驾驶员在使用车辆前应检查车辆电量,充电完毕后应将充电器放置后备箱并妥善保管,避免损坏和丢失,如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提示应及时与党政办联系。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相关制度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