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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30P/202002-00020
组配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新里村东、七里沟范围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2-17
郎溪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新里村东、七里沟范围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0-02-17 14:47 来源: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市场运作”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缩短征收安置过渡时间,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求,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转型发展。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为郎溪县人民政府,确定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房屋征收范围

1、新里村东区域。东至凤居路、南至钟桥河路、西至宁芜路、北至胥河路。

2、七里沟区域。东至宁芜路、南至胥河路、西至大岩路、北至天子湖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四、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6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综合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格参考表

房屋性质

房屋结构

基准价格(元/㎡)

住宅

砖混

6200元/㎡

砖木

6000元/㎡

营业房

砖混(木)

沿宁芜路商业房7500元/㎡;住改非房6500元/㎡

    简易房一等为600元/㎡、简易房二等为500元/㎡,简易房三等为400元/㎡、简易房四等为300元/㎡。

房屋成新系数表

建设

年代

1990年前

1991—2000年

2001—2007年

2008年后

成新平均系数

0.7

0.8

0.9

1

注:房屋成新系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三种形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货币补偿

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2.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地点在新城区1号地块(金桥中学西侧)及政府回购其他楼盘安置房。营业房按现状排序,安置地点在新里村西地块、新里村东地块(就地回迁)、1号地块及政府回购其他楼盘商业用房。安置房面积最终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

安置房均价5000元/㎡(划拨产权证办划拨证、出让产权证办出让证);产权调换原则上按“户均一套”安置,被征收人实际安置房户型面积超过对应可选安置房户型面积的,等面积范围内按5000元/㎡购买,超过等面积部分按市场价6000元/㎡购买。

商业用房和住改非房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采取就地回迁,按“拆一还一”方式给予安置房置换,商业用房(有证)按7500元/平米补偿、沿宁芜路住改非房按6500元/平米给予多退少补(不含装修、奖励、过渡费),沿街主体房屋后加接的附属用房按住宅补偿。

可选安置房户型对应表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可选安置房户型(㎡)

S<60

S≤60

60≤S<80

S≤80

80≤S<100

S≤100

S≥100

S≤120

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选定按“先签约、先搬迁交房、先选房”原则进行;设楼层差价(多层:1层及4层5000元/㎡、2 层及3层5100元/㎡、5层4900/㎡,高层:1-3层5000元/㎡、顶层4900/㎡、其余楼层5100元/㎡)。安置房地点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协议约定的安置点房源或相应户型不足,被征收人只能在现有的其他安置区选择安置房,或以接近协议安置面积进行户型调整    

3.市场化安置

市场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预订或购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市场购房补助;即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户实际购房面积(必须取得购房备案合同),按方案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市场化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市场化安置补贴。

    4.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采取县政府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补偿期限从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到安置房交付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暂定为12个月);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的,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700元的,按每月700元补偿      

5.其他费用的补偿

房屋用途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

住  宅

按1000元/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8元/㎡·月补偿,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补偿

/

生产企业

按20元/

㎡补偿。

/

按20元/㎡·月补偿6个月。

经营店面

按20元/

㎡补偿。

 

/

按40元/㎡·月补偿6个月。6个月后按该地段经营性用房年租金支付房租,直至安置房交付。

办公仓储

按20元/

㎡补偿。

/

按10元/㎡·月补偿6个月。

(三)非法建筑的处理

对非法建筑、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验收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搬迁,及时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实际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选房,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七、奖励与补贴

(一)积极搬迁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通知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150元/的奖励(保底1万元);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购房补贴。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安置房的,将享有购房补贴20000元/户;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征收补偿款与购房款抵扣手续。

(三)市场化安置补助。对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一套给予补助,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30平米。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15天签约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第15-25天签约的按800元/㎡进行补助,第25-30天签约的按600元/㎡进行补助。

八、相关规定
    (一)县房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和价格的调控,为被征收人选房、购房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和更好的优惠服务。

(二)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补偿款的,由县公安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法律责任。                                 

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调查登记工作予以配合。

(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征收部门保管。证件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  

(四)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气、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在办理结算时提交清单。

(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注销,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郎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无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由郎溪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无法执行的一些特殊情况由郎溪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补充条款

(一)屋顶面积计算方式:有固定楼梯、有门有窗,层高达2.2米部分计入面积。

(二)地下室、降层、隔层由评估公司按基础高度、装修和隔热层评估补偿,不计算面积。

(三)房屋内部隔层。按装修和隔热层评估,不计算面积。

十三、本方案由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