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县政府决定对部分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规划和城中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为郎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郎溪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委托建平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
格墩、庙门区域:东至吉源路、南至北港绿园小区、西至凤飞路、北至胥河路。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方案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60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不含简易房)建筑面积×重置价×成新率×180% +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各类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房屋成新判定标准见下表:
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类 别
|
等 级
|
重置价标准
|
砖 混
|
一
|
2000元/㎡
|
二
|
1900元/㎡
|
砖 木
|
一
|
1800元/㎡
|
二
|
1700元/㎡
|
简 易
|
一
|
350元/㎡
|
二
|
250元/㎡
|
房屋成新系数表
建设
年代
|
1990年前
|
1991—2000年
|
2001—2007年
|
2008年后
|
成新平均系数
|
0.7
|
0.8
|
0.9
|
1
|
(注:房屋重置价标准、结构、等级及房屋成新系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产权调换(不含简易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采取就地就近安置,其他可供安置地点为:老街安置区、惟和安置区(三期)及北港绿园、祥和小区部分安置房和2019年棚户区改造政府回购安置房安置点(具体详见政府采购公告)。安置房有高层、多层。户型有4种,分别约是60㎡、80㎡、100㎡、120㎡。安置房面积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
安置办法:安置房安置均价为1600元/㎡;被征收人实际安置房户型面积超过对应可选安置房户型面积的,超过部分按3000元/㎡购买;实际安置房户型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少于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平均评估单价1.8的系数给予货币补偿。
可选安置房户型对应表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
可选安置房户型(㎡)
|
S<60
|
S≤60
|
60≤S<80
|
S≤80
|
80≤S<100
|
S≤100
|
S≥100
|
S≤120
|
安置房楼层价格:产权调换安置户均一套;安置房的选定按“先签约、先搬迁交房、先选房”原则进行;设楼层差价(多层:1层及4层1600元/㎡、2 层及3层1700元/㎡、5层1300元/㎡,高层:1-3层1600元/㎡、顶层1400元/㎡、其余楼层1650元/㎡)。安置房地点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协议约定的安置点房源或相应户型不足,被征收人只能在现有的其他安置区选择安置房,或以接近协议安置面积进行户型调整。
装潢、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人的装潢及附属物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补偿后财产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
其他补偿费
1.搬迁补偿费。按每户每次1000元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2.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每月7元/㎡补偿六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月7元/㎡补偿,补偿期限从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到安置房交付为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暂定为十二个月),如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的,临时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600元的,按每月600元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经营用房按时际经营面积40元/㎡﹒月给予补偿,生产用房按时际生产面积20元/㎡﹒月给予补偿,办公及仓储用房按10元/㎡﹒月给予补偿,以上补偿期限均为6个月。
安置房的选择
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领取安置房选房顺序号。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划要求公告安置房位置、户型面积、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并在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安置房房屋证明表》。安置房地点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协议约定的安置点房源或相应户型不足,被征收人只能在现有的其他安置区选择安置房,或以接近协议安置面积进行户型调整。选房过程经司法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将已选择的房屋等情况进行公示,被征收人选定后的房屋不得更改。
非法建筑的处理
对非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验收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30日内)及时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标准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六、提前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通知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150元/平米的奖励(保底1万元);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调查登记工作予以配合;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气、电话、宽带等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的选房、结算交付以及领款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对房屋征收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争议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无法执行的一些特殊情况由郎溪县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九、补充:1、屋顶面积计算方式:有固定楼梯、有门有窗,层高达2.2部分计入面积。
2、地下室由评估公司按基础高度评估补偿,不计算面积。
3、房屋内部隔层、安装修和隔热层补偿,不计算面积。
十、本方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