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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04-0005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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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04-0005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4-28
2020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0-04-28 15:16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6号
郎溪弘升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05290882XC 
地址:郎溪县十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华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从事食品包装瓶(盒)项目生产,项目注塑、吹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21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月21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12月“双随机”环境执法检查郎溪县有关企业环境问题的交办单》(宣环察〔2019〕94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为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5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4月14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7 号
安徽碧深高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72452923 
地址:郎溪县毕桥镇              法定代表人:刘霞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2020年1月13日下午出现污水处理站曝气池废水外溢至厂区外情形,溢出的废水经监测,化学需氧量为9.02×10³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限值100mg/L。
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毕桥派出所提供的出警现场视频、毕桥镇政府提供的关于安徽碧深高纤有限公司外排口排水一事的情况说明、水质监测报告(2020环监〔委〕字005号)、关于安徽碧深高纤有限公司年产48000吨涤纶短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公司生产和污水站负责人岳剑鸣工作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2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 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其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4月17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8号
孔x山
身份证号码:x
住址: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在郎溪县新发镇官桥村垃圾中转站内1辆农用车装有工业污泥待转移,污泥未完全密闭、覆盖到位,未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该农用车为你所有并使用。
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执法拍摄照片3张、郎溪县公安局新发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3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1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