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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86L/202004-00004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飞鲤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规定】宣城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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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飞鲤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规定】宣城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4-10
【规定】宣城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10 09:55 来源:飞鲤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或者通过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人大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名的人大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一事一案,领衔和联名的人大代表都应当亲笔签名,注明工作单位与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级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

(二)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三)涉及具体案件的,或检举、控告、者申诉的;

(四)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五)涉及解决人大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六)没有具体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七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机关。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交办机关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属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人民政府办公室,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承办单位。

第八条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人民政府所属单位应当先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由政府办公室在政府系统内研究调整承办单位;不属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室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九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健全和完善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严格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能够解决的,应当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条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人民政府办理的,由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牵头单位,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具体承办人员,主动与各协办单位协商,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方案,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和各协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系,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意见,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研究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个月内无法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和相关人大代表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主办单位应当与协办单位协商形成答复意见,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主办单位以公文的形式书面答复人大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所属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五条答复意见应当针对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答复,内容实事求是,表述准确。不得答非所提或将本单位日常工作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在答复文件中,应当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并将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第十六条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人大代表。


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七条主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为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完全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为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计划解决;“C”类为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暂不能解决。主办单位在答复人大代表时,应当注明办理情况的类别。

办理情况属于“B”类的,主办单位和各协办单位应当不分年度持续办理,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告之相关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

第十八条每件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复后,主办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文件抄送交办机关并向社会公开。属于人民政府系统的主办单位应当同时将答复文件抄送政府办公室。涉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交办机关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可采取走访、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了解人大代表对每件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的评价。

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的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情况,对应的分值分别为81-100分、60-80分、0-59分。

“满意”应当是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落实或基本落实或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因法规、政策不允许或客观条件不具备无法落实或部分落实的,承办单位作了充分合理解释并得到人大代表认可的。

“不满意”应当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重视,办理不认真,存在明显敷衍塞责情况;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得到落实,且承办单位又未作出充分合理解释或所作解释人大代表不认可的;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的。

除“满意”和“不满意”之外的,应当为“基本满意”。

第二十条领衔的人大代表在对办理结果作出评价前,应当认真研究主办单位的答复文件,充分听取联名代表对办理工作意见,对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阐述理由。

第二十一条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交办机关应当深入了解情况,并商领衔的人大代表,确定是否重新办理。对于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再次书面答复相关人大代表,并将答复的文件抄送交办机关,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席团可以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每年应选择若干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领衔督办。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选择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相关承办单位情况汇报。

第二十四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评选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查实后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人民政府应当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宣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5月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宣城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