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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03-00020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3-05
2020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0-03-05 15:29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19〕62号
郎溪金鑫建筑陶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529787731 
地址:郎溪县十字镇广林铺村           投资人:翟金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琉璃瓦项目正在生产,我局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大气污染物检测,经检测,你厂推板窑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有组织工业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103)中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³、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³规定限值。你厂厂区南侧存在大量原料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9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0月30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WHJXZ20190308)1份、现场执法拍摄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负责人翟金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你厂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19〕48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19〕4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我局2019年11月28日收到你厂提出的申请材料,请求酌情处理,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请材料并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适当,且我局已酌情从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请求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行为处罚款15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行为处罚款3万元整。
罚款数额共计18万元。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19年12月31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01号
郎溪县华瑞热镀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8910163K
地址:郎溪县新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长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2019年9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热镀锌项目正在生产,煤气发生炉正在使用,煤气发生炉配套建设的脱硫设施用于输送碱液的泵因故障未运行,致使碱液无法送入脱硫塔中和含硫烟气。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9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9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宣环察〔2019〕61号)及附件“市生态环境局“迎国庆、保安全”环境执法专项检查问题交办表(郎溪县)”、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19〕66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19〕5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3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月3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02号
郎溪县鑫泽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2613360E
地址:郎溪县梅渚镇大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部分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在公司成品库与成品混存。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2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2月12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境执法检查郎溪县有关企业环境问题的交办单》(宣环察〔2019〕85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立新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部分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在公司成品库与成品混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19〕63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19〕5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对你公司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万元。对你公司部分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在公司成品库与成品混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4万元。
罚款数额共计陆万元整(¥60000.00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月10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03号
郎溪县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518230540
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鲍顺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2月4日,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你公司新建一条石粉分选生产线,该条生产线2018年建成,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4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2月4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8张、企业石粉选生产线资产评估报告1份、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石粉分选生产线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19〕64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19〕5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该石粉分选生产线总投资额661350元(石粉分选生产线评估价值)百分之五的罚款,即33067.5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月13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04号
安徽省郎溪县瀚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459506X4 
地址:郎溪县建平镇伍员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高和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洗涤房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我局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大气污染物检测,经检测,你公司洗涤房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有组织工业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300mg/m³规定限值。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20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2月2日对你公司洗涤房负责人魏国民制作的《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WHJXZ2019040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高和平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提供的洗涤房为该公司所有的证明材料、该公司提供的魏国民为该公司洗涤房负责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19〕65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19〕5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12万元整。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月14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05号
安徽安德陶生态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MYDQK03
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志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1号与4号车间之间风化石露天堆放,原煤仓库未设置围挡;2、煤焦油贮存池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混乱;3、擅自改变生产废气处理方式,将干燥辊道窑废气接入喷雾干燥塔中进行处理。4、破碎、配料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布袋除尘器,输送工序未密闭,干燥辊道窑未要求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属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19年8月28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8月29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11月30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2月2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8月28日和29日现场检查照片15张、《安徽安德陶生态陶瓷有限公司年产440万平方米透水砖、640万平方米陶板、1600万平方米屋面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郎环函﹝2017﹞21号)复印件、《安徽安德陶生态陶瓷有限公司年产440万平方米透水砖、640万平方米陶板、1600万平方米屋面瓦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企业提供的擅自改变生产废气处理方式投资额证明材料、《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皖环函﹝2019﹞1030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第4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19〕67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19〕5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针对你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3万元;针对你公司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处罚款2万元;针对你公司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处建设项目生产废气处理方式变更部分总投资额69750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即2092.5元;针对你公司第4项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5万元。
罚款数额共计30.20925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