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强制措施)
01
郎市监〔2020〕20号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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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时建
经查明,2019年2月26日,当事人从宣城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千克“金丝猴”火星杯代可可脂巧克力(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计量称重,以下简称“金丝猴”巧克力),购进价31.73元/千克,销售价39.91元/千克。2020年2月15日前,当事人将其购物广场内糖果区散装食品专柜的“金丝猴”巧克力替换成“蜡笔小新”小新杯代可可脂巧克力(以下简称“蜡笔小新”巧克力),在向外出售的“蜡笔小新”巧克力中混杂有很少的“金丝猴”巧克力。2020年2月15日,投诉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0.228千克“蜡笔小新”巧克力,后发现有2个超过保质期“金丝猴”巧克力(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称重:0.036千克), 购买价是39.91元/千克。2020年2月17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投诉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在散装食品专柜的“蜡笔小新”巧克力(称重:3.13千克)中有2个“金丝猴”火星杯代可可脂巧克力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称重:0.036千克)。
至案发日,可查实的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金丝猴”火星杯代可可脂巧克力为4个(重量0.072千克),货值金额为2.87元;已售出2个(重量0.036千克),违法所得0.29元。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尚未履行
(未结案)
2020年3月16日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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