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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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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MB1722734F/202003-0000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2020年修订本)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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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722734F/202003-0000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2020年修订本)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03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2020年修订本)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1 来源:县科技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2020年修订本)的通告

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业经县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1郎溪县县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0年修订本)

附件2-1郎溪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2020年修订本)

附件2-3郎溪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目录(2020年修订本)

附件3-3郎溪县科技经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                         

                           2020年3月3日


附件1-1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0年修订本)
总序号 分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四、县科技经信局
142 1 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43 2 组织参加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44 3 组织水泥企业特殊岗位人员培训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45 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146 5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147 6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 中小企业促进股
148 7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149 8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初审转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50 9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51 10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52 11 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53 12 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54 13 省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申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155 14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56 15 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企业推介参展 信息化推进股
157 16 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158 17 市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指导 信息化推进股
159 18 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信息化推进股
160 19 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161 20 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软件产业博览会 信息化推进股
162 21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163 22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申报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164 23 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服务 经济运行股(民营经济股)
165 24 省级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66 25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67 26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68 27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科技事业股
169 28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共享服务 科技事业股
170 29 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 科技事业股
171 30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 科技事业股
172 31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科技事业股
173 32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科技事业股
174 33 组织申报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奖励 科技事业股
175 34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 科技事业股
176 35 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科技事业股
177 36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 科技事业股
178 37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 科技事业股
179 38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 科技事业股
180 39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发放 科技事业股
181 40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 科技事业股
182 41 组织申报省市共建的企业实验室 科技事业股
183 42 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科技事业股
184 43 技术转移中产学研对接服务 科技事业股
185 44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推荐 科技事业股
186 45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科技事业股
187 46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科技事业股
188 47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科技事业股
189 48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科技事业股
190 49 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 科技事业股
191 50 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转报 科技事业股
192 51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科技事业股
193 52 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审核转报 科技事业股
194 53 组织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 科技事业股
195 54 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受理 科技事业股
196 55 省级众创空间推荐转报 科技事业股
197 56 为入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科技事业股
198 57 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科技事业股
199 58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省级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科技事业股
200 59 举办科技活动周 科技事业股
201 60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202 61 指导协助督促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203 62 指导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204 6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205 64 地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206 65 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207 66 地震信息公布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208 67 地震业务知识的培训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209 68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10 69 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培训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11 70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12 71 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13 72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14 73 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初审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215 74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216 75 “税融通”担保服务 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217 76 “道德信贷”担保服务 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218 77 组织参加安徽省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 信息化推进股
219 78 组织参加省经信委组织的培训班 中小企业促进股
220 79 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中小企业促进股
221 80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审转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222 81 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223 82 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24 83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25 84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26 85 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初审转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27 86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228 87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转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29 88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30 89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31 90 举办产学研对接会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32 91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33 92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34 93 国家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235 94 省电子信息制造专项资金申报 信息化推进股
236 95 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科技事业股
237 96 科技政策咨询 科技事业股
238 97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科技事业股
239 98 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科技事业股
240 99 组织申报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41 100 组织创新创业大赛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42 101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243 102 省船舶生产单位(企业)等级评价审核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244 103 省船舶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审核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245 104 建设单位增建、新建抗干扰设施指导服务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附件2-1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2020年修订本)
总序号 分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二、县科技经信局
4 4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行政相对人


附件2-2
郎溪县县科技经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目录(2020年修订本)
总序号 分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处理意见及理由
三、县科技经信局
6 1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主要理由: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附件3-3  

                                                                        县科技经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和省人民政府(皖政〔2013〕49号)文件精神: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转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举办”。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工艺美术名人条件

1、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制作一般满10年以上(持有从业证明)且年满25周岁以上;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在校专修工艺美术专业的学习时间:中专学历工作满8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者;拜师于国大师、省大师从事实际操作满5年,拜师于名人从事实际操作满8年者(提供大师、名人证明);

2、参加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历届展览两次以上且评奖中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1个一等奖;(2)2个二等奖;(3)3个三等奖。

在国家及省、部级举办的历届展览评奖中获得奖项适当加分;

3、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和信誉记录。

(二)工艺美术大师条件

1、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制作一般满20年以上(持有从业证明)且年满35周岁以上;

2、具有安徽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具有省促进会专业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

3、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过论文两篇以上;

4、参加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历届展览两次以上且评奖中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2个一等奖;(2)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

在国家及省、部级举办的历届展览评奖中获得奖项适当加分;

5、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和信誉记录。

以上是申报工艺美术大师的必备条件。如不具备第2条和第3条,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但从严掌握。

1)本人具备设计、制作产品能力,并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与创新方面有显著业绩,对促进经济发展、人员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需提供有效证明)。

2)从事设计制作40年以上的老艺人、非遗传承人(持有省级以上部门授予的有关证书),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

五、申报材料

申报者须选择近三年以来由本人制作的实物产品(以下简称申报产品)3件(套),填写《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准备有关业绩、成果、学历、职称、荣誉称号证明、代表性著作和论文的复印件等书面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套),上报3件实物产品中必须1件有现场制作的影像光盘及产品设计图,报所在市、直管县经信局。省直单位的申报者可直接报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同时上报《申报表》电子版。

六、服务流程

(一)个人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经信局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宣城市经信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评;

(四)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出具文件向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请示。

七、服务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根据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当年通知按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十、备注

以上办理依据、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以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当年通知为准。



2.组织参加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参加第六届贵州酒博会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9号),借此平台展示了我市酒业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拓展省外市场。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酒类企业

四、服务条件

精选本地重点酒企和茶企及拳头产品、知名品牌参展

五、服务流程

(一)通知:商务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下发筹备酒博会通知,省经委接通知后转发要求各地市经信局组织企业参加。我委接省经委通知,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邀请部分酒类生产企业参加。

(二)上报:将参展企业的文字简介、图片、宣传视频等有关参展资料及企业参展人员、市经信局工作人员信息上报省经信厅汇总。

(三)布展:组织企业自带展品提前赴展会地点,帮助企业按照展会方要求布置展位、展台,做好各类协调服务工作。

(四)展览:博览会当天协助参展企业做好展品宣传推介工作。

六、服务时限

一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3.组织水泥企业特殊岗位人员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第三章第十五条:每年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培训人员档案,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二)《安徽省经信厅关于贯彻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加强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函〔2011〕534号)第四条:各市经信局和省建材工业协会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质量统计人员、检验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水泥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质检化验等特殊岗位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自愿提升业务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的水泥类企业

五、服务流程

(一)通知:市经信局接收到省经信厅和省建材协会举办培训班的文件通知后,组织我市水泥类企业参加培训。

(二)汇总参会信息:在培训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培训的企业,由市经信局汇总参会信息上报省经信厅。

(三)组织参会:按照培训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组织企业按时按质参加培训有关安排。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八、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规划,依照本办法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行业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五、申报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三)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县(市、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九)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档案文件。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地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企业所在地经信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实地察看并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经信局窗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材料齐全,符合基本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四)市经信局窗口委托矿山科行文上报省国防科工办。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行业管理办公室

电话:0563-7012021


5.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第六条  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函〔2016〕767号)第二条 各市、直管县经信局根据申报条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等部门择优推荐上报。各市原则上可推荐上报省级创业基地2-3家。

二、承办机构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创业基地运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二)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

(三)具有规范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

(五)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六)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创业基地申请表;

(三)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四)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

(五)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

(六)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盖章);

(七)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所在地经信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名额择优推荐企业给宣城市经信局,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受理:宣城市经信局收到材料后,根据县区推荐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宣城市经信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市经信局领导审核;

(四)转报:经领导研究通过,对材料齐备的申报材料行文转报。

七、办理时限

按照省经信厅年度申报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中小企业促进股

电话:0563-7029393

 

 

 

 

 

 

 

 

 

 

6.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第六条  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函〔2016〕767号)第二条 各市、直管县经信局根据申报条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等部门择优推荐上报。各市原则上可推荐上报省级创业基地2-3家。

二、承办机构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创业基地运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二)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

(三)具有规范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

(五)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六)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创业基地申请表;

(三)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四)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

(五)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

(六)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盖章);

(七)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所在地经信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名额择优推荐企业给宣城市经信局,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受理:宣城市经信局收到材料后,根据县区推荐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宣城市经信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市经信局领导审核;

(四)转报:经领导研究通过,对材料齐备的申报材料行文转报。

七、办理时限

按照省经信厅年度申报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中小企业促进股

联系电话:0563-7029393

 

 

 

 

 

 

 

 

 

 

 

7.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6〕1053号)第6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集聚集约发展、创业创新发展,同时,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第1条: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二、承办机构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四、服务条件

每年度组织申报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文件中所列申报条件(申报网址:www.aheic.gov.cn)。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

(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申报信息表(项目特定要求部分)。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五)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后上传)

 备注:上述材料均为电子文档。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申报。

(二)所在地经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宣城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经省经信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预审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四)省经信厅组织评审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核后下发。

七、服务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根据安徽省经信厅当年通知按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中小企业促进股

联系电话:0563-7029393

 

 

 

 

 

 

 

 

 

 

 

 

 

 

8. 组织申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标准化工作。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016-2020 年)》发展目标中提出:培育认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100 个。

(三)安徽省政府《中国制造2025 安徽》:继续开展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

(四)《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申报企业要能代表当地标准化水平,具备典型示范效应,具备一定规模,产品质量和效益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推荐时注重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相结合,原则上3A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优先推荐。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近3年以来标准化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三)企业贯标对标标准化体系目录及有关材料;

(四)企业三年内班组生产情况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质监部门对企业产品做的各类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优先推荐材料证明;

(七)加分自评表及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为纸质文档。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填写《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所在地经信委将相关材料报宣城市经信局;

(二)宣城市经信局按照《办法》要求负责初审,完成现场考评后,提出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办理一次,根据安徽省经信厅当年通知按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中小企业促进股

电话:0563-7029393

 

 

 

 

 

 

 

 

9.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五、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服务流程

(一)各县市区经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宣城市经信局。

(二)宣城市经信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报省经信厅。

七、办理时限

每年认定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十、备注

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以当年省经信厅通知为准。

 

 

 

 

 

 

 

 

 

 

 

 

 

10.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经信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徽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九条: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安徽省经信厅。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不重复累计);
  7、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及其他著作权)15项以上;
  8、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省外知名设计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中心或设计公司,成立年限可以放宽至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不重复累计);
  4、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五、申报材料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服务流程

(一)各县市区经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宣城市经信局。

(二)宣城市经信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报省经信厅。

七、办理时限

每年认定一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十、备注

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以当年省经信厅通知为准。

 

 

 

 

 

 

 

 

 

 

11.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五)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聚焦发展重点,突出目标导向,整合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好每年20—3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作用,设立总规模800—100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二)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1053号)第十条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厅。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每年度组织申报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文件中所列申报条件(申报网址:www.aheic.gov.cn)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

(二)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申报信息表(项目特定要求部分)。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五)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后上传)

 备注:上述材料均为电子文档。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申报。

(二)所在地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宣城市经信局经省经信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审核实后报省经信厅。

(四)省经信厅组织评审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核后下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集中评审一次。法定时限70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12.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4〕 29 号) 第十七条:省、市、县有关部门提出相关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和管理要求,具体负责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二)《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条(三)各市、县科技经信局(经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每年度组织申报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申报条件(申报网址:www.aheic.gov.cn)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

(二)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申报信息表(项目特定要求部分)。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五)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后上传)

 备注:上述材料均为电子文档。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局、财政局申报。

(二)所在地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宣城市经信局经省经信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审核后报省经信厅。

(四)省经信厅组织评审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核后下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集中评审一次。法定时限70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13.省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的通知》(皖民营办函〔2015〕16号):三、工作程序(一)各地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由县经信委进行初审,统一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二、承办机构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受理条件

(一)市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正式发布标准文本的民营企业。

(二)主导标准制定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标准发布稿中,位列编制单位前三位、且排序最前的民营企业,同一个标准只补助一户企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县科技经信局受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转报: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市经信局。

六、办理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资料齐全,经核查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上报请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中小企业促进股

电话:0563-7029393








 

14.安徽工业精品认定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二)《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努力形成一批产品名牌化、市场国际化、组织集团化、经济规模化的名牌区域、名牌行业、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

(三)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每年在全省工业领域选择一批技术领先、质量上乘、性能优良、用户赞誉、效益显著等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安徽精品。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一)企业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建有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

(三)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已通过所需各类体系或产品认证,企业近3年无较大消费投诉、较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特种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指标达标,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四)申报产品行业领域。重点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装备、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和农机装备、轨道交通和海洋工程装备、智能电网和新能源装备十大高端制造业。

(五)申报产品遴选范围。产品为近两年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是拥有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荣誉,市场占有率和用户美誉度较高的产品。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工业精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新产品证书或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证明材料。

(六)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推荐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表;所在地经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具文报宣城市经信局,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二)初审合格者,由宣城市经信局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经信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度组织申报文件中说明。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15.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企业推介参展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的通知》(工信厅电子函〔2016〕697号):为充分展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最新发展成就、加快促进信息消费、引导信息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电子信息企业按照专业参展、参观,共同做好博览会的筹备工作。自2013年以来,已连续举办3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根据省政府部署,我市已多次组团参加,借此平台展示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成果,拓展省内省外市场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电子信息企业

四、服务条件

精选本地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及拳头产品、知名品牌参展

五、服务流程

(一)通知:工信部下发通知,省经委接通知后转发要求各地市经信局组织企业参加。我委接省经信厅通知,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邀请企业参加。

(二)上报:将参展企业的文字简介、图片、宣传视频等有关参展资料及企业参展人员、市经信局工作人员信息上报省经信厅汇总。

(三)布展:组织企业自带展品提前赴展会地点,帮助企业按照展会方要求布置展位、展台,做好各类协调服务工作。

(四)展览:博览会当天协助参展企业做好展品宣传推介工作。

六、服务时限

一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信息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58 

 

 

 

 

 

16.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

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各地负责开展区域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评定,树立一批示范企业。

二、承办机构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一)申报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运营三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负责人重视信息化建设,企业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信息化领导小组,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信息化工作。

3.企业对本企业信息化有总体规划和阶段目标,规划应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科学合理、目标明确、可行性强。

4.企业具有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拓展所需资金保障。

5.企业运行稳定,经济效益良好,信息化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二)申报示范企业应在如下多个领域实现信息化的集成应用或在某些领域信息化实现深度应用:

1.在工业产品研发设计中全部采用了计算机辅助设计等信息技术。

2.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信息化。

3.在企业管理中采用了OA、ERP、PDM、SCM、CRM等信息系统,在货运管理、车辆调度、仓库管理、库存管理、车辆和货物跟踪、财务结算等方面均采用了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效果良好。

4.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在产品销售方面电子商务所占比例超过50%。

5.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得到充分运用,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优化了业务流程,改善了服务质量。

6.在利用信息技术培育新型业态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7.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采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效果良好。

五、申报材料

    (一)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相关文件。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申请。

(二)所在地经信委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宣城市经信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安徽省经信厅推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按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信息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58

十、备注

以上办理依据、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当年通知为准。

 

 

 

 

 

 

 

 

 

 

 

 

 

 

 

 

 

17.市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

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192号)》

二、承办机构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申请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宣城市注册、纳税;

(二)财务管理机构健全;

(三)两化融合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资金保障有力、管理制度完善;

(四)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应用项目已运行并取得明显成效,有较好的推广示范作用。

(六)在以下方面至少有两项以上集成应用,并取得显著业绩:

1.依托通信运营企业,在基础通信、营销服务信息化和办公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得到较充分的应用。

2.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3.建立实现企业生产的精细化、管控一体化的生产执行系统、集散控制系统,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信息化。

4.在质量、计划、财务、设备、生产、人力资源、安全等企业管理环节信息化技术有应用。

5.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运用了信息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在产品销售方面电子商务所占比例超过30%。

6.利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效果良好。

五、申报材料

(一)宣城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经审计的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所在地经信委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宣城市经信局。

(三)评审:宣城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复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或到企业实地考察。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并在本委网站公示一周。

(四)认定:公示期满后,市经信局对审核无疑议的企业授予“宣城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七、办理时限

每年度组织申报文件中说明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信息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58  

 

 

 

 

 

18.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支持

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540号)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六)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扶持信息安全服务业发展等重点项目。

二、受理单位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一)省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建设者或产权拥有者。

(三)符合国家、省信息化相关规划导向,符合经济发展和企业实际需求,能够切实提升我省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四)必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投资能力。

五、申报材料

(一)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证明申请条件的相关附件。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申请。

(二)所在地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宣城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经信厅推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按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信息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58

十、备注

以上办理依据、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当年通知为准。

 

 

 

 

 

 

 

 

 

 

 

 

 

 

 

 

19.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全文。

2.《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三、申报条件和程序(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不再申报。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或其联合体

四、服务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宣城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其中,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互联网应用、系统集成应用条件;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和科研院所具有规模化应用的产品方案和为制造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经验。

(三2019年试点示范内容包括6类17项,六类分别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信息物理系统(CPS)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试点示范、工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中德智能制造合作试点示范。

(四)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所涉及的试点示范方向不超过2类。相关方向已获得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技术转化吸收的项目。

(五)省直管县试点示范项目由所在市经信局一并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五、申报材料

详见《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皖经信产业函〔2019〕577号)附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申请。

(二)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经信局推荐。

(三)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复审后,向省经信厅推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当年通知为准。

九、咨询方式

信息化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58

十、备注

以上一至八项均以2019年文件通知为例,申报时请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20.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软件产业博览会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唯一保留主办的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专业展览。软博会对于展示产业成果、宣传产业形象、加强产业交流、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自1997年以来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20届,此平台是展示安徽省软件产业总体概况、重点软件企业、安徽名牌软件产品和优势特色产品的重要窗口,也是我省软件产业交流的重要途径。

二、承办机构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通信及软件企业

四、服务条件

精选本地通信及软件企业参展

五、服务流程

(一)通知:工信部下发通知,省经委接通知后转发要求各地市经信局组织企业参加。我委接省经委通知,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邀请企业参加。

(二)上报:将参展企业的文字简介、图片、宣传视频等有关参展资料及企业参展人员、市经信局工作人员信息上报省经信厅汇总。

(三)布展:组织企业自带展品提前赴展会地点,帮助企业按照展会方要求布置展位、展台,做好各类协调服务工作。

(四)展览:博览会当天协助参展企业做好展品宣传推介工作。

六、服务时限

一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信息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58

十、备注

    以上办理依据、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当年通知为准。

 

 

 

21.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三、重点任务(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七)体验、销售飞服务一体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信息消费示范中心(广场、街),增强产品体验,引导消费需求。四、保障措施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在政府和部门(单位)网站开设促进信息消费专栏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宣传促进信息消费的政策措施,推广新型信息消费模式。要大力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改进和完善电信服务,规范信息消费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信息消费领域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

二、承办机构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省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拥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背景;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能够筹措推进项目进展的必要资金。
  (二)申报产品必须是自主研发,同时在技术或创新模式上有一定突破,并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五、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表、地市经信局申请汇总表、地市经信局推荐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阶段。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三批)申报表》(见附件2),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审核汇总后填写《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第三批)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统一报至宣城市经信局。在皖央企、省属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委,宣城市经信局初审后上报省经信厅。
  (二)评审阶段。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信息消费创新产品进行评审。
  (三)公示阶段。省经信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审核并确定安徽省第三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并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
  (四)公布阶段。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厅发文公布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择优选择若干案例参评全国信息消费优秀实践案例。

七、办理时限

一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信息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58

 

 

22.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组织申报和创建发展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电子函〔2016〕789号):各市、直管县科技经信局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建设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并将申报材料报电子信息处。

二、承办机构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开发区、乡镇园区

四、申请条件

(一)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条件
   1.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亿元。
   2.主营收入大于5亿元的电子整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元器件企业总数达到8家以上。
   3.建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电子信息类技术研发机构。
   4.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
   5.所在地政府对基地建设有扶持政策和措施。
  (二)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条件
    1.电子整机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以上;电子元器件产业园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
   2.主要产品技术先进,在省内处领先地位,并建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研发机构。
 3.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
 4.所在地政府对基地建设有扶持政策和措施。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方所在市、直管县经信息委的上报文件。
  (二)《安徽省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或《安徽省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
  (三)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四)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五)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申报方所在地政府对基地(园)建设、基地(园)内骨干企业或重点项目予以政策或资金扶持的有关文件。
  (七)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八)主要产品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将规定材料报送宣城市经信局信息化推进科。

(二)受理:宣城市经信局受理后上报至省经信厅电子信息处审核。

(三)发放:通过省经信厅电子信息处审核后,颁发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基地)铜牌。

七、办理时限

三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信息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58


23.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年”活动实施方案》(宣政办秘〔2016〕66号)

《郎溪县2016年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年实施方案》(郎〔2016〕24号)

二、承办机构

经济运行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服务条件

精选全县优秀管理人员培训

五、服务流程

(一)我局发文至各企业;

(二)企业申报;

(三)我局组织培训。

六、服务时限

2-3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经济运行股  

电话:0563-7026393

 

 

 

 

 

 

 

 

 

 

 

 

 

 

 

 

 

24.省级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

(二)《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4〕216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水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每年度组织申报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文件中所列申报条件(申报网址:www.aheic.gov.cn)。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

(二)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申报信息表(项目特定要求部分)。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五)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后上传)

 备注:上述材料均为电子文档。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申报。

(二)所在地经信委会同财政书局联合行文,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二)宣城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经省经信厅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预审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经信厅组织评审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核后下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依据申报文件。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25、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节能环保生产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装备产品需列入国家相关鼓励推广目录;节能环保重点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节能环保服务公司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具体条件依据省经信厅下发文件要求。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生产企业申报表、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先进技术申报表、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申报表、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重点项目申报表、安徽省“五个一百”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申报表。申报表可从网站(www.aheic.gov.cn)文件公告栏查询下载。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经信委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二)宣城市经信局初审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26.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省经信厅文件组织企业参加推介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2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6〕315号):“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自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二)属地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科技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

(三)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四)推荐:会同税务、财政部门择优推荐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28.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2.《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4〕60号)第四条:委托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成立安徽省科技厅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实名注册认证;
    (二)办结:申请人在系统内进行检索,点击检索结果即可浏览科技报告全文。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29. 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2.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农〔2009〕242号):培养一批科技创业人才。建设一支15万人的科技特派员队伍,使科技特派员工作覆盖全国75%以上的县(市、区、旗),提高基层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3.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和注册工作的通知》:为确保科技特派员队伍的整体质量,科技特派员审核认定执行属地原则。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员,分别对本属地申请注册的科技特派员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注册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相关方针政策;(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以单位名义自愿从事农村科技服务与创业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3)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全产业链增值服务等的基本条件;(4)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力量,实施科技服务和科技创业的人才队伍,应有不少于3名注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5)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记录。

2、注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相关方针政策;(2)热心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自愿到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有社会责任感;(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4)具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5)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6)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深入到企业、农村开展工作,至少示范带动10户农民,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五、申报材料

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一)收件:申请人/申请单位进入注册页面,签署并在线提交《注册科技特派员承诺书》,同时在线填写注册信息,并提交申请。
    (二)受理:省科技厅对申请网络认定注册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申请人/申请单位)注册信息进行审核认证。
  (三)审查:对照纸质认定文件或相关材料,对申请人/申请单位注册信息进行审查。
    (四)决定:对符合网络认定注册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单位认证通过。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退回材料或退回修改,同时说明原因。
  (五)办结:根据网络认定注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六)送达:办结后系统自动给予注册科技特派员编号,并自动形成注册成功通知书,供注册科技特派员在线打印。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30.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根据《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通知要求受理。

五、申报材料

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31.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1〕100号):“第十条:高等院校和中央驻皖科研院所、企业及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所在地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五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3.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二)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科技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

(三)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推荐: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32.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 四、申请条件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发投入较大,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2、实验室依托单位研究实力强,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3、实验室原则上应为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4、实验室须具有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综合科研实力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5、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集中的科研用房,实验室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科研条件和设施总值3000万以上。

五、申报材料

申请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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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组织申报企业和高院校所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奖励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第八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 四、申请条件

· 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国家、省审定登记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绩效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登记证书

·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二)审核:县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在线审核; 
    (三)决定:线科技局、线财政局联合行文,统一上报纸质及电子材料;
    (四)办结、送达:报送至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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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 四、申请条件

· 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

五、申报材料

·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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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境外设立、合并或收购研发机构补助申请表

五、申报材料

·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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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四条: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运行和人员培训等。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 四、申请条件

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共用补助申请表

(二)仪器设备出租服务合同(协议)

(三)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费凭证

(四)出租仪器设备购置发票

·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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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通知要求受理。

五、申报材料

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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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内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保费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请表

·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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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第五条: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年均下发通知)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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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科成技〔2007〕127号):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一)建立一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为切入点,示范引导和推进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逐步形成技术转移的工作网络体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5.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3.《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科区〔2013〕70号)第十条:省科技厅每年将各地推荐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对外正式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核。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二)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科技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

(三)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推荐:汇总推荐至省科技厅。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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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组织申报省市共建的企业实验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全文。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实验室,省市择优共建:

1)依托单位为我省企业的国家级实验室;

2)依托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3)新申请建设的省级企业实验室,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符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本条第(2)项规定。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者面交申请形式提交申请文件。工作人员接收、审核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并告知需修改的内容和标准。符合条件的,接收文件处理。
    (二)审查:县科技局在承诺办结时间内对申报材料按照通知申报通知要求进行条件审查。
    (三)决定:根据工作人员条件审查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审查通过的,作出给予上报的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上报的决定。            
    (四)办结:确定名单并上报市局。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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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全文。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市属企业报税务机关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有异议的研发项目。

五、申报材料

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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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技术转移中产学研对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应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集成现有资源,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与中央驻皖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广泛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标准化规程走访企业挖掘企业需求,为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及商务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实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研发能力与企业创新需求有效对接。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有创新需求及商务需求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需求摸底:在技术转移活动中,对中央驻皖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参与各方的产学研需求进行摸底。

(二)组织对接:依据前期摸底了解的产学研需求,组织双方或多方对接,推动形成产学研合作关系。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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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备案的通知》(科计秘〔2016〕470号):“各市(县)要围绕省委省政府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重点推进依托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市级工程中心单位组建省级工程中心;支持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联合本省企业产学研共建。各市(县)科技局接此通知后,加强指导,对照条件,认真遴选组建。”(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和备案制要求的企事业单位;2、依托企业组建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原则上近3年销售收入平均不少于1个亿,且在上年度通过省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统计报表中填有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3、自然人不可以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三)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科技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

(三)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四)推荐: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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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全文。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五、申报材料

申报书

·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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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第5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院士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相关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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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服务  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皖高企认〔2014〕31号):“一、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高企认〔2014〕31号)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规定: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根据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完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汇总表和审查意见。

二、承办机构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

三、服务对象

科技事业股。

四、申请条件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二)属地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科技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

(三)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推荐:联合税务、财政部门推荐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七、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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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2.《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7〕20号)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3.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二)推荐函

· 六、服务流程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网上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书→报上级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推荐→受理(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科技奖励处网上受理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决定(根据专家论证情况,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建设或者不予批准建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发文批准建设→建设期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49.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令):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7号):改革现行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名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重大科技成就奖:候选人原则上应是国家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2. 自然科学奖:主要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主要作者(或是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论文专著仅署名国外单位的,不得列为代表性论文专著;论文专著署名同时包含国内、国外单位,且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须在附件提交国际合作证明;我省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应当提供同意报奖的知情证明;两个及以上完成人联合报奖的,第一完成人应当提供合作关系说明并承诺签名。

根据《改革方案》规定,在自然科学奖中试行提名外籍专家可参加省科技奖。外籍专家作为被提名人的,需在中国国内单位连续任职工作满5年,每年连续在华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单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两个及以上完成人联合报奖的,第一完成人应当提供合作关系说明并承诺签名;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报奖的,应提供单位合作证明。列入主要完成人名单的完成人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奖侧重成果的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学技术进步奖侧重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4. 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5.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在线填报网址:安徽省科技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http://cgjl.ahinfo.gov.cn)

   六、服务流程

   1.被提名项目(人选)进入省科技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仔细阅读各类提名书填报说明和系统使用说明,正式在线填报提名材料、提交提名项目,并按照《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公示内容》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进行审核。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作为本区域、本系统省科技奖的提名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坚持择优遴选、宁缺毋滥的提名原则,保证所提名项目的全部提名材料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遴选本地区的优秀项目报市科技局审核。

    3.市科技局对各提名单位报送的提名项目(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提名到省奖励办。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50.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三)《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第十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四)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在郎溪县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6.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8.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9.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0.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二)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五、申报材料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六、服务流程

1.省科技厅发布备案通知。

2.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并推荐上报相关材料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对评审合格且拟推荐上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公示后,并组织登录安徽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系统填报,经审核后将科技企业认定申报书及推荐材料上报至省科技厅进行评审。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51.组织申报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服务 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2016年度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公告》:公司正式注册且市扶持资金到位后,由各市科技局于2016年6月8日前将申请省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扶持资金”)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对外科技合作处。(每年均下发通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报者应为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团队。
    2.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名以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在创办的公司里均有相应的股份,且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3.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比较成熟,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4.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皖注册成立三年以内。
    5. 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
    6. 市(县)政府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且已经到位。

五、申报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书;

(二)科技团队领军人才、核心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简介、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反映科技成果水平的材料

(五)其他重要专利、软件著作权,在国际核心刊物发表的重要论文,获得国际、国家重要科技奖项, 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科技攻关项目等反映团队成员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商业计划书

(七)团队创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八)团队与所在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的创业协议

(九)团队创办公司所在市(县、区)资金支持到位证明(进账单)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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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63-7012021

 

 

 

 

52.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审核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计〔2008〕171号)第八条: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与省科技厅商定的方案,对本系统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在线填写审核意见并出具推荐函和项目清单。

(二)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第十一条:国合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1、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4、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根据《关于加强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分为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三种类型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与相关附件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每年《关于开展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七、服务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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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63-7012021

 

 

 

 

 

 

53.组织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科高〔2018〕22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等规定,绩效评价优秀。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54.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局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充分利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科技型创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三、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55.省级众创空间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第五条:“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程序:1.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2.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3.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在郎溪县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安徽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

2.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4.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团队成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80%以上,参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比例在20%以上;

5.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6.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7.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8.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8家。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9.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六、服务流程

1.省科技厅发布备案通知。

2.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并推荐上报相关材料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对评审合格且拟推荐上报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后,并组织登录安徽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系统填报,经审核后将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及推荐材料上报至省科技厅进行评审。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56.为入孵企业型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三)《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第十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四)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在宣城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三)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6.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8.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9.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0.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四)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五、申报材料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六、服务流程

1.省科技厅发布备案通知。

2.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并推荐上报相关材料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对评审合格且拟推荐上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公示后,并组织登录安徽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系统填报,经审核后将科技企业认定申报书及推荐材料上报至省科技厅进行评审。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57.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四)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58.组织申报新认定的省级创新战略联盟奖励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市、县建立本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第四条第五款“其他符合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支持的项目。对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给予奖励,对关键技术研发、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专利、人才、高科技风险投资以及与国家重大项目配套等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新认定的省级创新战略联盟奖励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二)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相关认定文件;

(三)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科技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

(三)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推荐:汇总推荐至省科技厅。

七、服务时限

根据省厅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59.举办科技活动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6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101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各级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报送《科技活动周重点活动项目表》和科技活动周活动总结材料及宣传图片电子版、纸质材料各1份。

六、服务流程

1.县科技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科协发布举办科技活动周的通知。

2.视情况决定是否举办市科技活动周启动仪式。

3.县科技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科协组织县直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相关活动,鼓励全社会公民积极参与活动。

4.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升全社会公民科学素养。

5.向安徽省科技厅报送当年的科技活动周情况总结。

七、服务时限

     7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60、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制定宣传方案:业务科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计划;

   (二)制作宣传作品:业务科制作宣传展板、宣传册、动画、视频等形式多样防震减灾宣传作品;

   (三)组织实施宣传:业务科通过网络、报纸、新媒体、广播、电视、街头宣传等形式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电话:0563-7012656

 

 

 

 

 

 

 

 

 

 

 

 

 

 

 

 

 

61.指导协助督促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指导,办结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电话:0563-7012656

 

 

62.指导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二、承办机构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满五年或上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后

五、服务流程

   (一)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满五年或上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后,县地震办修订编制本县地震应急预案;

   (二)报送:县地震办将编制修订的应急预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核;

   (三)发布:县人民政府发布本县地震应急预案;

   (四)备案:县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预案报宣城市地震局备案。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电话:0563-7012656 

 

 

 

 

 

 

 

 

 

 

 

 

 

 

 

 

 

 

6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宣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技术指导申请表》

、服务流程

   (一)申请: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向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

   (二)技术指导:业务科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072-2009《地震应急避难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等进行技术指导。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电话:0563-7012656 

64.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核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二、承办机构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时。

五、申报材料

    异常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

六、服务流程

   (一)报告受理:异常发现单位或个人向业务科报告异常;

   (二)登记上报:县地震办接到异常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并上报宣城市地震局;

   (三)现场调查核实:按照上级部门指示,独立或者会同上级部门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四)回复:调查结论得出后第一时间通过相关方式将结果反馈报告人或单位,同时书面向宣城市地震局报告。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电话:0563-7012656 

 

 

 

 

 

 

 

 

 

 

65.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承办机构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县住建委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宣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宣城市地震局震防科提出书面申请;

   (二)技术指导和服务:宣城市地震局会同县地震办及县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技术规范等进行抗震技术指导,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电话:0563-7012656 

66.地震信息公布

 

一、办理依据

群众需要了解最新的地震信息

二、承办机构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登录宣城市防震减灾信息网查询。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电话:0563-7012656 

 

 

 

 

 

 

 

67.地震业务知识培训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通知:县地震办发布培训通知;

   (二)报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报名;

   (三)培训:组织培训活动。

五、办理时限

根据培训计划确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电话:0563-7012656 

 

 

68.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编制宣传方案:市节能监察中心(墙改办)编制宣传方案,选择宣传形式,如节能宣传周、公益节能宣传、墙改知识竞赛、墙改政策宣贯等。

(二)准备宣传资料:市墙办准备宣传画册、网络链接、知识问卷、政策答疑等形式的宣传资料向公众发放。

(三)举办宣传活动:市节能监察中心(墙改办)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宣传活动预告,定时定点举办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69.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2.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四、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四、服务内容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2.《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70.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服务指南

(政策宣传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及设备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五、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及流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方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市直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推广应用方案,向社会公布。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71.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服务指南

(政策宣传类)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务部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开展宣传活动:根据省散办活动计划,围绕主题、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宣传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减少粉尘污染、降低建筑扬尘、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宣传《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等其他宣传内容,提升我市依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72.能源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需要了解最新的能源信息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登录国家能源局网站查询。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73.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第二十八条: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来源于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其他资金等。

(二)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1846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是指在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其他资金。

(三)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评价验收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电力〔2016〕149号)

(四)省经信厅年度申报文件。

二、承办机构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工业企业。目前,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可以在线监测用电情况,实现电能使用情况可视化,有针对性的实施节电改造,实现节约用电的同时也可以享受省级财政补贴(按项目评价情况可争取项目投资30%-50%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另外平台建设完成后企业也可以按照省平台统一部署实施需求响应。

四、申请条件

申报单位和项目应具备《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1846号)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力用户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应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并需接入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其中实施电力需求响应,需在接入电能服务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实现负荷需求响应。以上项目实施后,需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评价。
  (二)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平台建设在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基础上,应符合我省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实现与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主站的数据传输和共享。
  (三)第三方机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评价应根据《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细则(试行)》要求,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开展现场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等,并将结果提交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推进小组进行汇总审核。
  (四)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电力需求侧管理类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均通过申报系统填报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基础信息表; 
  (二)申报项目均通过申报系统填报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根据申报项目类别通过申报系统分别填报项目申报信息表(各类项目特定要求部分);
  (四)按项目申报类别提交项目相关申报材料及附件; 
  (五)安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加盖公章,原件扫描后上传)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市开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通过省经信厅专项资金申报平台

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经信局电力科对企业的资料填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提交省经信厅;

(三)审查:申请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完成后,市经信局电力科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价,组织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转报:经领导研究通过,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省经信厅。

七、办理时限

按照省经信厅年度申报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咨询电话:0563-7012021

 

 

 

 

 

 

74.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二、承办机构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按照程序通过相关渠道举报危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违法行为。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投诉人通过电话或到市经信局进行投诉;

2.由市经信局电力科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3.对投诉事项需要处罚的进行处罚,不需要处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诉人。

 七、办理时限

 四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咨询电话:0563-7012021

 

 

 

 

 

 

 

 

 

 

 

 

75.“税融通”担保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银行要建立沟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银政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

二、承办机构

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

三、服务对象

中小微企业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业务的企业应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等要求。联席会议根据各企业纳税额、税收增幅、纳税诚信等情况将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名单对外公示。

五、申请材料

贷款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等以及各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核定公示。每年4月底前,市、县税务部门向同级联席会议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联席会议根据各企业纳税额、税收增幅、纳税诚信等情况将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享受“税融通”信用担保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确定主办银行。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需要办理“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要选择1家银行作为其业务主办银行并向当地联席会议备案,由联席会议统一将信息报送至各相关银行。

(三)申请贷款。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的中小微企业,可向主办银行直接申请贷款;需要担保的,由银行先行办理,并代收担保费,在放款前经融资担保机构依规确定后即可放款。

(四)单独信贷审批。经办银行对“税融通”应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

(五)银担批量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专门开发“税融通”担保产品,制定制式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七、办理时限

从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电话:0563-7012658

 

 

 

 

 

 

 

 

 

76.“道德信贷”担保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德信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宣通字〔2015〕53号):授信方式及担保费率。道德信贷全部纳入“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承办机构

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

三、服务对象

县级以上文明委授予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

四、申请条件

具备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有效资金需求。

五、申请材料

贷款申请、本人身份证、好人证书等以及各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向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

(二)审核: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自身信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尽调评审。

(三)放贷:经银行和担保机构各自评审通过后,由担保机构出具保函,银行放款。

七、办理时间

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道德信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宣通字〔2015〕53号)

授信额度内的担保贷款实行 “双免”优惠政策,即:免提供反担保财产、免缴担保费;超过授信额度的担保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1.5%。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电话:0563-7012658

 


77.组织参加安徽省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举办安徽省“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的通知》(第一、二、三届)及活动方案: 参赛者登录安徽省第三届“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官网(网址:http://2016id.aheic.gov.cn)注册报名;参赛者登录大赛官网在线提交作品;大赛组委会通过中央和省内外新闻媒体、资讯平台发布大赛信息,并开通官方网站。

(二)公开承诺及已经常性、常态化、为社会公众、企业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工业设计单位、企业

四、申请条件

以企业(团队)或个人为参赛单位,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同一参赛企业(团队)可提交多个参赛作品,个人参赛者最多提交3个参赛作品。产品设计组面向在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机构、独立设计师等征集;概念设计组面向全国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机构、独立设计师、学生等征集。   

五、申报材料

(一)参赛作品须是近年启动的设计作品、在试新产品或在售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符合低碳、绿色、环保设计理念,在功能、结构、技术、形态、材料、工艺、节能、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二)同一件作品只能由一个企业(团队)或个人申报。已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设计赛事中获奖的设计作品,不予参赛。

六、服务流程

(一)报名:参赛者登录安徽省第三届“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官网(网址:http://2016id.aheic.gov.cn)注册报名。

(二)在线提交作品:

 1.初赛只接受网上作品提交,需同时提交设计图纸2张(JPG格式图片,A1幅面594×841mm,分辨率:150dpi;图纸模版从大赛官网下载)和附件(PDF格式,总容量不得超过50M)。

 2.设计图纸包括三维效果图,内容包含设计主题、外观尺寸图及产品三视图、效果图、结构细节等,并配有必要的文字叙述和对应原理介绍(版面内不得出现参赛者姓名或与参赛者相关的其它信息,否则视为违规并取消参赛资格)。产品设计组作品必须随同图纸提交2张实物照片(在作品下方的“附件栏目”上传)。

 3.参赛者登录大赛官网在线提交作品。作品提交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作品编号。一个作品只能提交一次,不得使用同一作品参加多个类别比赛。企业按要求在线提交作品后,市经信局将辖区参赛企业作品汇总表上报大赛组委会。

 4.评审:大赛评审专家根据账号通过身份验证,进入大赛官网在线评审系统,完成初评、复评环节打分。

 5.获奖查询:根据大赛组委会终评最终结果,通过大赛官网发布获奖作品。

七、办理时限

赛事规定时间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78.组织参加省经信厅组织的培训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厅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第二大条第三小条:协助做好面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实体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和培训组织工作。

(二)关于举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训班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56号)第四条第1点请各市经信局按照培训名额分配表(见附表1)组织参训人员。

(三)省经信厅年度举办各类培训班通知文件。

二、承办机构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全市自愿提升自身发展水平的企业均可(部分培训限定条件的需符合对应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通知:市经信局接受到省经信厅举办培训班的文件通知后,根据文件要求,通过组织动员县区、网络通知等多种途径积极动员组织企业参加培训。

(二)汇总参会信息:在培训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培训的企业,由市经信局汇总参会信息上报省经信厅。

(三)组织参会:按照培训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组织企业按时按质参加培训有关安排。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通知文件要求,部分收取一定会务费,大部分培训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中小企业促进股

电话:0563-7029393

 

 

 

 

 

 

 

 

 

 

 

79.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第3条:各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第5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二)《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和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第14条:从业绩突出的示范平台中推荐参加国家示范平台的认定。

(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6〕1053号)第6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二、承办机构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二)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

(三)具有规范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

(五)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六)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创业基地申请表;

(三)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四)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

(五)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

(六)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盖章);

(七)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所在地经信委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名额择优推荐企业给宣城市经信局,并出具推荐意见,企业凭推荐意见提出申请;

(二)受理:宣城市经信局收到材料后,根据县区推荐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宣城市经信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市经信局领导审核;

(四)转报:经领导研究通过,对材料齐备的申报材料行文转报。

七、办理时限

按照省经信厅年度申报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中小企业促进股

电话:0563-7029393

 

 

 

 

 

 

 

 

 

 

 

 

 

 

 

 

 

 

80.市中小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第三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二、承办机构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受理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年服务收入80万元以上,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四)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办理流程

1、由企业提出申请资料-

2、县科技经信局受理-初审

3、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市经信局

4、由市经信局审批

六、办理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资料齐全,经核查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上报请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中小企业促进股

电话:0563-7029393

 

 

 

 

 

 

 

 

 

 

81.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五、认定程序(一)每年组织一次认定,集中受理、集中认定。(二)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三)初审合格者,由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

(二)省经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知》( 皖经信中小专精函〔2014〕759号)三、工作要求1. 申报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直管县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直管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2. 请各市、直管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调研,严格把关,确保把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来。

二、承办机构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依法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

2.是各地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安徽前五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2.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3.有偷、漏税行为的。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相关荣誉证书;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所在地经信委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名额择优推荐企业给宣城市经信局,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受理:宣城市经信局收到材料后,根据县区推荐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宣城市经信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办理意见,报市经信局领导审核;

(四)转报:经领导研究通过,对材料齐备的申报材料行文转报。

七、办理时限

按照省经信厅年度申报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中小企业促进股

电话:0563-7029393

 

 

 

 

82.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成果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注明成果主要内容、理论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产生的效果以及主创人员和参与人员等项目,并附具管理创新成果总结及经济效益综合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按规定份数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省经信委。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县内工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1.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2.它必须同时符合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五项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在实践中率先发现和总结出某些管理领域的规律,并得到国内外公认;或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论、方法、手段和经验,在实践中进行创造性应用;或借鉴国内其它企业管理创新经验,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发展;或企业针对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所进行的有益探索。二是具有科学性,即管理创新成果内容符合管理学基本原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反映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三是具有实践性,即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且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四是具有效益性,即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证明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五是具有示范性,即管理创新经验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对其他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有一定借鉴作用。六是在县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等信用良好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成果推荐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市经信局下发通知文件,县科技经信局接通知后及时宣传;

2.企业向县科技经信局申请;

3.县科技经信局初审合格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七、办理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资料齐全,经核查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上报请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咨询电话:0563-7012655

 

 

 

 

 

 

 

 

 

 

 

 

 

83.组织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投资与技术进步股、县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六、服务流程

企业向其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县区经信局联合县区财政局初审后具文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联合市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省里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具文上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集中评审一次。法定时限70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程序:专家评审5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84.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和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厅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投资与技术进步股、县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技术中心;

(三)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环保安全事件;(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见附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7-2);

4.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公示)证明、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证明、其他技术创新及品牌类认定证明。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1式3份及电子版。

六、服务流程

企业向其所在县区经信局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县区经信局初审后具文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省里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具文上报省经信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集中评审一次。法定时限70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程序:专家评审5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85.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初审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办理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经投资〔2006〕37号)第4点:“申请办理确认书的程序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以正式文报省经信厅(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以正式文报省经信厅(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审核后出具确认书。项目单位凭确认书等材料,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1第9号)中鼓励类内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资项目,均可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所在地经信委申请文件;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有效文件一式3份;

(三)申请确认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6份;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进口设备清单;

(五)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招标的委托招标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一式3份。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企业所在地经信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行文报宣城市经信局窗口初审,凡材料齐全,符合基本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三)宣城市经信局窗口委托投资科行文上报省经信厅。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9.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材料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承办机构

行业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业。
   (二)申请产品为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并为2018年以来经用户初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三)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产品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申请产品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书。
  (二)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表。
  (三)安徽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材料承诺书。
  (五)研制单位及示范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六)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标准备案证明,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八)申请认定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九)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其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县区经信局初审后具文上报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委托申请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信局实地核查;

(三)市经信局签署意见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厅。

七、办理时限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行业管理办公室

电话:0563-7012021

 

8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34号令)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三)《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一章第二条: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二、承办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投资与技术进步股、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四)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

 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

 3)对外合作项目;

 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

 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

 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

 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

 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

 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报通知发布后,企业提出申请,向宣城市经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经信局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三)初审: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审查: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厅(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88.省级新产品认定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34号令)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三)《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二条: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四)安徽省经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0〕48号):(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料,对具备鉴定条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承担技术创新项目或自行开发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

四、申请条件

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验收的新产品。

五、申报材料

(一)《省级新产品确认申请表》,一式5份,附报省级新产品宣传材料电子版;

(二)企业所在地经信委出具初审意见。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企业所在地经信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宣城市经信局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凡材料齐全,符合基本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三)市经信局窗口委托投资科行文上报省经信厅。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89.举办产学研对接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建立产学研联合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同高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二)省市关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政策文件。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省市关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政策文件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举办产学研对接会。

五、申报材料

(一)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的请示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新建、技术改造批复文件(复印件),环评、环境验收批复(复印件);特殊行业需要省级及以上部门核准(备案)的,提供省级以上部门核准(备案)文件;

(四)企业更名,应提供工商部门证明;

(五)备案的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证明;

(六)环保达标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申请。

(二)所在地经信委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宣城市经信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文件向省经信厅请示。

七、办理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资料齐全,经核查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上报请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90.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宣经投资〔2009〕121号)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主要行业(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市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三)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省、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七)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六)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

 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

 3.对外合作项目;

 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

 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

 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

 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

 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

 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要求填写《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二)经所在县市区经信局会同同级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初审,并联合行文报宣城市经信局,并抄报宣城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海关等市有关部门,宣城市经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认定,并发文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度组织申报文件中说明。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91.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  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2.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一)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务者占50%。

  (二)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设计、控制和试验的需要,研发仪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以上,其中近10年购置的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占50%以上。

  (三)近3年,在本行业研究开发领域有多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应用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至少10项相关科技成果向社会成功转化扩散,服务于本行业其它企业,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四)与国内外同行保持密切合作交流关系,掌握该领域世界技术创新动态,具有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

  (五)有3-5年的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究课题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扩散目标。

五、申报材料

(一)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基本信息表;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

1. 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有关资质材料;

2. 产业技术联盟组建方案;

3. 中心法人治理结构;

4. 成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六、服务流程

企业向其所在县区经信局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县区经信局初审后具文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省里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具文上报省经信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集中评审一次。法定时限70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程序:专家评审5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92.国家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6]140号)二、工作程序及要求(一)试点企业由部机关相关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或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0家。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申报试点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二)《关于开展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6〕186号)第二条1.试点企业由各市、直管县科技经信局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市、直管县科技经信局推荐的国家级贯标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家。

二、承办机构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在宣城市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两化融合工作具备良好基础,管理规范,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三)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五、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两化融合现状、两化融合管理现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两化融合自评估报告。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企业携带申请材料向宣城市经信局信息化推进科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经信局信息化推进科受理后上报至安徽省经信厅审核。通过省经信厅审核后,省经信厅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公告: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名单会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

七、办理时限

按具体文件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信息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5



93.省电子信息制造专项资金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540号)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经信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1398号)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二、承办机构

信息推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根据当年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

五、申报材料

根据当年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要求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申请。

(二)所在地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宣城市经信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宣城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经信厅推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按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信息推进股

电话:0563-701268

十、备注

以上办理依据、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当年通知为准。

 

 

94.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第十七条:建立科技、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加大创新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开展业务辅导;第十八条: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大力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

二、承办机构

科技事业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主动宣传。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下发通知;

2、召开培训会。

七、服务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科技事业股

电话:0563-7012021

 

 

 

 

 

 

 

 

 

 

 

 

 

 

 

 

 

 

95.组织申报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
    2.《安徽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具备下列条件的,择优支持。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1)申报对象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和非营利科技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体;(2)符合指南要求,实验室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3)申报单位科研业绩突出,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4)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5)具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6)具有相对集中、满足需要的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7)能提供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条件;(8)依托大型企业组建的实验室还必须具备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有固定研发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投入。(9)推荐的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

五、服务流程

1)发布指南;(2)报送申请书;(3)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4)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96.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关于举办2018年“创客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皖经信民企函〔2018〕734号)要求,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确定1名大赛联络人,负责落实当地参赛项目报名备案和推荐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应积极做好宣传,指导参赛企业和创客按《方案》要求,于规定日期前在线提交申报,并在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备案。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中国公民或团队

四、服务条件

 (一)企业组

1. 在安徽省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2. 参赛项目已进入市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4. 无不良记录。 

(二)创客组

1. 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或团队;

2. 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

3. 参赛项目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服务流程

1. 参赛报名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创客(以下统称参赛者)均可报名参赛,参赛者通过大赛官网http://www.cnmaker.org.cn/contest注册报名(流程见附件),并向各市经信委备案(各市经信委联络人信息见大赛官网通知)。

2. 项目推荐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统一汇总参赛项目,并于规定日期前报大会组委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97.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承办机构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年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上

五、服务流程

根据省经信厅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时间通知企业参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

电话:0563-7012655

 

 

 

 

 

 

 

 

 

 

 

 

 

 

 

 

 

 

98.省船舶生产单位(企业)等级评价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44号):执行和推广《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及《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国家标准,开展船舶生产、修理企业及设计单位等级评价初审转报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行业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全县船舶生产企业和船舶设计单位

申报条件

(一)具有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五、申报材料

(一)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

(二)企业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经信局窗口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如材料符合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市经信局窗口委托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相关业务科室认为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转报;认为材料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和企业再次沟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行业管理办公室

电话:0563-7012021;

 

 

 

 

 

99.省船舶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44号):执行和推广《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及《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国家标准,开展船舶生产、修理企业及设计单位等级评价初审转报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行业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全县船舶修理企业

申报条件

(一)具有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五、申报材料

(一)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

(二)企业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县科技经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科技经信局窗口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如材料符合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县科技经信局窗口委托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相关业务科室认为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转报;认为材料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和企业再次沟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行业管理办公室

电话:0563-7012021;

 

 

 

 

 

 

 

100. 建设单位增建、新建抗干扰设施指导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二、承办机构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条件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

五、申报材料

企业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县科技经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科技经信局窗口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如材料符合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三)县科技经信局窗口委托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初审;

(四)相关业务科室认为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转报;认为材料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和企业再次沟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电话:0563-701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