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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76R/202011-00030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毕桥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2020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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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876R/202011-00030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毕桥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2020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1-1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2020年)
发布时间:2020-11-16 11:29 来源:毕桥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