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2019〕43号
关于《郎溪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报告
县编委: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6号)和《中共郎溪县委、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8号)和要求;现上报《郎溪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请审定批准。
2019年3月20日
郎溪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民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推进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查处县内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拟订上述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
4.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5.承担行政界线的勘定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6.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审核;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7.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8.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开展慈善募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慈善组织管理。
9.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福彩公益金。
10.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城乡“三无”对象、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11.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12.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3.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检查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全县民政业务统计工作。
1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根据县机构改革方案和现有职责职能,县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管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政务信息、信访、新闻宣传、机要保密、档案、行政管理等工作。
2.承办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4.负责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
5.指导全县民政系统行风建设。
6.负责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全县民政计财和统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办公室
1.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2.承担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3.承办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4.负责全县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5.承担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社会福利股
1.贯彻落实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有关政策法规。
2.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建设工作;指导全县福利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4.联系县慈善协会工作。
5.负责民政系安全监管职责。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
1.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2.指导和监督全县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3.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4.负责非公组织党建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
1.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工作。
2.指导村务公开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乡社区建设。
4.开展社会工作、指导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建设。
5.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6.负责全县孤儿、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
7.承担全县儿童福利、困境儿童保护工作。
8.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殡葬工作。
9.指导上海下放居民管理工作。
(六)地名区划办公室
1.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
2.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边界线的管理工作。
3.负责县际边界的调研和境内乡(镇)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提出仲裁建议。
4.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规范工作。
(七)行政审批股(婚姻登记处)
1.负责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审批工作。
2.负责办理全县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四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党组)领导职数和系统工会主席按相关规定执行。股级领导职数8名。
第五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附件:郎溪县民政局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一览
郎溪县民政局
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一览表
机构名称
|
郎溪县民政局
|
行政编制
|
12
|
领导职数
|
局长1名、副局长3名
|
序号
|
内设机构(含挂牌机构)
|
规格
|
编制数
|
领导职数
|
正职
|
副职
|
1
|
办公室
|
股级
|
1
|
1
|
|
2
|
社会救助办公室
|
股级
|
1
|
1
|
|
3
|
社会福利股
|
股级
|
1
|
1
|
|
4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股级
|
1
|
1
|
|
5
|
社会事务股(地名区划办公室)
|
股级
|
2
|
1
|
1
|
6
|
行政审批股
|
股级
|
1
|
1
|
|
7
|
婚姻登记处
|
股级
|
1
|
1
|
|
合计
|
|
|
8
|
7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