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本预案的目的
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民政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 编制本预案依据和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和预案为依据,在分析掌握各类危险因素分布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街道自身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第四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政局干部职工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党组主导,全员参与
在民政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等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干部职工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开展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应急指挥机构
(一)民政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民政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民政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和动员全街道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
(3)监督检查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各村(社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4)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预案;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6)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三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第七条 监测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的网底,民政局应做好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似下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第八条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通报
民政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党委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单位的有线电视、电话、广播、公告栏等手段预警、信息通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