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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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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郎溪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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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郎溪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16
郎溪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19-12-16 11:28 来源: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郎溪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执法证号

杨茂喜

P10002423

杨明珍

P10002421

谢爱民

P10002422

丁玲玲

P10001291

尚大胜

P10001290

张  慧

P10001297

宗玉珍

P10001299

周  蓉

P10001295

谢  钧

P10001293

王菊苹

P10001294

吴子蔚

P10001301

夏青苗

P10001292

罗百飞

P10001300

戈忠军

P10001302

张永宏

P10001296

陈及丽

P10001329

黄文宝

P10001330

章  勇

P10001265

吕建平

P10001263

胡秀华

P10001264

金  群

P10001303

裴  辉

P10001304

郭宜适

P80010003

章  昱

P80010001

王秋琼

P10001273

罗新梅

P10001276

韦华军

P10001266

但文义

P10001277

张克玉

P10001274

方  琼

P10001269

庄峻峰

P10001271

程  序

P10001275

王水珍

P10001270

任志勇

P10001267

吴志伟

P10001272

黄彩云

P10001268

钱相红

P10001278

潘学斌

P10001310

严佑霞

P10001306

陈  萍

P10001307

李家国

P10001305

任玲芝

P10001308

任  奎

P10001282

李定齐

P10001280

吕菊芬

P10001281

汪  萍

P10001279

吕雪花

P10001311

陈福生

P10001309

王  政

P10001314

李  婷

P10001320

李  琰

P10001317

耿  川

P10001315

杨  俊

P10001313

徐  翔

P10001321

张  琦

P10001318

高  寻

P10001316

陈军君

P10001312

白志武

P10001258

邱  敏

P10001326

李  芬

P10001260

赵  婷

P10001259

成晓依

P10001325

马邦先

P10001323

严  静

P10001324

李  刚

P10001257

黄大勇

P10001256

张海筠

P10001255

岑国明

P10001322

谢守华

P10001261

邹宝刚

P10001286

成志惠

P10001287

郭正凯

P10001328

黄茗华

P10001283

张友琴

P10001288

杨培芬

P10001285

肖  浩

P10001327

吕  欢

P10001289

王萍芳

P10001262

李永蔚

P10001284

田  勇

P80010015


二、执法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情况,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监管地方金融组织,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三、执法权限

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监管地方金融组织。

(一)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规模及其举借、使用、偿还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十)重大财政收支过程中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

(十一)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注册、变更、经营设立、业务范围变更的初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四、执法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行政处罚法

7.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8.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9.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10.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1.典当管理办法

12.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

1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1、拟定检查方案,报领导批准。

2、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3日前下发,一式2份,送达1份,留存1份),同时将通知书送达回执送达签章后带回。

3、进驻检查。做好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对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应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的格式及要求制作笔录。《单位基本情况表》签章后带回。

4、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就被查人(单位)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连同送达回执和《被检查意见或说明表》送达单位。送达回执签章后带回。

5、被检查人(单位)在限时内(5日)如有书面意见或说明上报,检查组应进一步核查、取证,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如无书面意见或说明上报,视同无异议。

6、检查组根据检查底稿、征求意见函、及被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编制财政检查报告。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同时一并提交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7、财政部门按《财政检查复核规则》指定有关职能部门或专门人员进行复核,10日内出据复核意见书。经领导批准后,以财政局文件形成正式财政检查报告送达被查人(单位)。

8、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所有检查材料送监督检查备案。主办股室如需要,可复印备查。

9、如有财政检查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再按财政部《关于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10、行政处罚类程序

处罚告知:1.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监督对象。2.告知监督对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3.告知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4.收回告知回执单。

处罚决定:1.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处罚决定书。2.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3.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4. 将处罚决定送达监督对象。

处罚执行:1.监督对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监督对象应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3.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罚决定,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事后监管:监督对象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相关处理。

六、救济渠道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563-7015968    监督电话0563-7015913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