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郎溪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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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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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茂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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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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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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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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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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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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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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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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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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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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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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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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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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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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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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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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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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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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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菊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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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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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子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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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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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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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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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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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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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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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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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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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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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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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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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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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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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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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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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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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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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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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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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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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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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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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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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宜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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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0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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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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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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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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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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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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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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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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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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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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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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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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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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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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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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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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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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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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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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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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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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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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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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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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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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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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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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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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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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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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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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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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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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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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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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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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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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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玲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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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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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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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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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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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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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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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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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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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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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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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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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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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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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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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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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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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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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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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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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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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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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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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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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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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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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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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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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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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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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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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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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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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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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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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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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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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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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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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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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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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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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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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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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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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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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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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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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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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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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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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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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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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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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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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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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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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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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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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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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正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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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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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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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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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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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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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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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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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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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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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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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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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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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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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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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00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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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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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00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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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情况,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监管地方金融组织,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三、执法权限
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监管地方金融组织。
(一)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规模及其举借、使用、偿还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十)重大财政收支过程中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
(十一)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注册、变更、经营设立、业务范围变更的初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四、执法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行政处罚法
7.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8.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9.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10.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1.典当管理办法
12.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
1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1、拟定检查方案,报领导批准。
2、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3日前下发,一式2份,送达1份,留存1份),同时将通知书送达回执送达签章后带回。
3、进驻检查。做好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对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应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的格式及要求制作笔录。《单位基本情况表》签章后带回。
4、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就被查人(单位)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连同送达回执和《被检查意见或说明表》送达单位。送达回执签章后带回。
5、被检查人(单位)在限时内(5日)如有书面意见或说明上报,检查组应进一步核查、取证,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如无书面意见或说明上报,视同无异议。
6、检查组根据检查底稿、征求意见函、及被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编制财政检查报告。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同时一并提交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7、财政部门按《财政检查复核规则》指定有关职能部门或专门人员进行复核,10日内出据复核意见书。经领导批准后,以财政局文件形成正式财政检查报告送达被查人(单位)。
8、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所有检查材料送监督检查备案。主办股室如需要,可复印备查。
9、如有财政检查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再按财政部《关于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10、行政处罚类程序
处罚告知:1.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监督对象。2.告知监督对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3.告知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4.收回告知回执单。
处罚决定:1.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处罚决定书。2.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3.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4. 将处罚决定送达监督对象。
处罚执行:1.监督对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监督对象应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3.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罚决定,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事后监管:监督对象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相关处理。
六、救济渠道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服务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563-7015968 监督电话0563-7015913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