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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95382012R/202001-00010
组配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四季度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1-03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四季度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0-01-03 16:23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强制措施)
1 郎市监罚〔2019〕 126 号 郎溪县人民医院收取新生儿吸痰护理医疗服务费用 郎溪县人民医院 12341722486320054M 施翔 根据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宣城市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市监价〔2019〕233号)要求和工作计划安排,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7日对当事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根据当事人出具病患者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中,发现另行收取新生儿吸痰护理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另行收取新生儿吸痰护理医疗服务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8月至12月30日,以每次12元的标准向住院病患者收取,计404次,收取金额小计为4848元;2019年1月至7月31日,以每次9元的标准向住院病患者收取,计880次,收取金额小计为7920元;合计金额为12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8.医疗.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定,郎溪县人民医院是经中共郎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二级甲等公立医院,应当为《定价目录》调整对象,执行政府有关价格收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68元,罚款:12768元。 自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