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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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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722486320409N/202305-0003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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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722486320409N/202305-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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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6
郎溪县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16 09:02 来源: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气象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郎溪县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局直各科室参照本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的,气象局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送以气象局名义发布的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气象事业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和重大建设项目事项的安排;

(四)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五)气象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科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气象局决策的,可以向气象局提出决策建议;局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局主要领导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承办科室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起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涉及重大气象改革、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讨论之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的论证。

第九条 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广泛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众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行听证的。

听证由承办科室组织,必要时由局主要领导指定的科室具体组织。

第十条 公开征求意见后,承办科室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负责对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研究,在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报局党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局党组会、局务会议题由局主要领导或其他分管局领导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所需的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承办科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草案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与会成员半数以上有效。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分工在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口头汇报的同时,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尽快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信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策事项,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均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出台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有关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适时进行执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分管领导。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其他领导配合。

第十七条 局纪检组长牵头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人或承办科室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