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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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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722486320409N/202205-0001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气象局2022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2 发布日期: 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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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气象局2022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2
发布日期: 2022-05-22
郎溪县气象局2022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22 09:28 来源: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气候可行性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论证机构)进行。 政府定价。我市收费标准暂未出台。 行政相对人 1.气候可行性论证已被国发〔2016〕29号文列入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2.收费项目已列入安徽省定价目录。
2 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57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新划定的防雷许可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
3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0项: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竣工验收环节)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竣工验收环节)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分甲级、乙级资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新划定的防雷许可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