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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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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MB19159667/201911-0002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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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19-11-20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0 00:00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关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皖办发〔2014〕27号)和市委办《关于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宣办发〔2014〕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一)安全生产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党政同责是指党政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同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党政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安全生产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乡镇及经济开发区属地监管、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县直各部门党(工)委(党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考核等工作。

(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督促班子成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领导干部。县经济开发区、十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中要有1名副书记,乡镇明确1名党委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开发区)要按要求设置安全监管机构,根据乡镇规模大小和承担的安全生产任务轻重,配齐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监人员,且不少于1名兼职安监人员并保持相对固定。

(五)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人大、政协、群团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部署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下达目标任务,并严格考核奖惩。

(三)班子成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装备和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

(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奖举报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和城市文化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非法违法行为。

(七)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对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切实从源头上提高安全生产“门槛”。

(八)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配备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增强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加强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等各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九)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沟通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区网络化管控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依法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企业要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自身安全水平。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工作机制及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党政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发挥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议事、协调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线检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性组织、带队开展安全生产面上综合检查、特定时段专门检查、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检查、行业部门例行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应经常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检查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本行业、本领域或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分管领导每年向本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至少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每年向县委、县政府述职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将安全生产有关情况通报同级部门。

(六)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县政府建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重要安全监管装备购置、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等工作的开展。

六、考核奖惩

(一)严格安全生产考核。严格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的乡镇、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表彰奖励。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一票否决”的乡镇、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未按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而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坚持党政同责,凡发生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地党政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