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郎溪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郎溪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三)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3、县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四)申领程序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残联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县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4、县民政局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民政局、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局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生活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重残护补”。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季度发放,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