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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35C/201906-00005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涛城镇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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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涛城镇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06-19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19 10:37 来源:涛城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机关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指管理政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本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垂直机构)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权力运行。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情况由镇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室效能办负责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一致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
  (五)符合保密规定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政务应当公开:
  (一)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
  (二)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三)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四)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
  2.各类证照的办理程序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
  3.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4.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情况;
  5.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7.单位人员出国(境)情况;
  8.人口生育计划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的收支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一事一议”所举办的重大项目、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订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10.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11.新的服务项目和新的政策;
  12.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包括:会务费、差旅费、邮电费、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公益性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经费收支情况;
  (六)单位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就业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设立综合、固定的政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应当在本单位对内公开栏上公开;机关各科室、所(站)也应当将政务公开的简要内容和简明图表在本单位对外公开栏上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还可通过印发《办事指南》、便民卡以及利用政府网站等形式将政务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重大事项可实行预公开。 
  第九条 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门、单位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引导。对于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曝光、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镇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本规定对本单位、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调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七)督查。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干部政绩考核范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十四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请同级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其移交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处理。 
  (三)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政府部门、单位,在全镇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镇直机关活动中加相应分值;对未完成政务公开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单位,在全镇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镇直机关活动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