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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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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1912-0001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11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1912-0001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11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1 09:42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政务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务信息,由本局办公室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保存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本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包括本局两个以上股室、二级机构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二级机构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二级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股室、二级机构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需要互相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存档管理。

第六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务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务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务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七条 本局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务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的同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务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