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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扶贫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农〔2019〕167号
生成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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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扶贫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农〔2019〕167号
生成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09-04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扶贫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4 16:46 来源:郎溪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

《郎溪县2019年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扶贫工作奖励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郎溪县扶贫开发局                  

2019720

 

 

 

 

 

 

郎溪县2019年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扶贫

工作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四带一自”产业扶贫民生工程,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脱贫攻坚中的生力军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实施产业扶贫(特色种养业)三大行动的意见》(皖农办2018133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特色产业扶贫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农办函〔20194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优选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经营主体,合理选择订单、入股、劳务、服务等带动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与贫困户深入对接深入推进“四带一自”产业扶贫民生工程,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稳定增收。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

全县范围内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增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经依法设立或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相应有效证照。

(二)未登记注册但水稻种植达100亩以上,茶叶、花卉苗木、烟叶种植和稻虾种养达30亩以上或畜禽养殖等其他产业年收入达10万元以上。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业基础及经营效益较好,财务管理规范,无逃避债务、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社会责任感强。

(四)经营主体所带动的贫困户均应有正式、有效协议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协议及其他申报材料的,一经核实后,将追缴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扶持措施

(一)优先项目资金安排。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作为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必要条件。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效益明显的经营主体,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和安排项目资金。

(二)优先示范评定。把带动贫困户作为经营主体享受政策、示范评定等扶持的必要条件。在各级各类示范评定中,优先推荐、评定带动贫困户增收达标的经营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户数和实际效益给予一定加分。

(三)享受奖补政策

1.吸纳贫困户务工。经营主体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劳务工作,需与贫困户签订正式务工合同(乙方年务工收入不得低于5000/人)。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每吸纳1个贫困人口就业,县财政要给予600元的奖补(该项奖补与人社部门扶贫基地、扶贫驿站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

2.吸纳贫困户入股:经营主体吸纳贫困户以自有资金、耕地、水面、山场、林地等资产入股,单个贫困户实际年收益在2000元以上的,县财政按照单个贫困户实际收益的10%对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3.实行订单带动: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购入方与贫困户签订订单收购合同的(贫困户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额不低于3000元),县财政按照产品实际销售额的10%对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单个经营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4.总奖补额度设立上限,每个经营主体享受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奖补程序

经营主体进行申报,所在村委会对照奖补对象、奖补标准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申请乡镇政府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各类主体,由乡镇政府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经县级复核公示后,通过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本奖励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扶贫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