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各科室和二级机构,服务窗口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督查考评办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科室,二级机构和各服务窗口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方式,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组织管理;
(二)是否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文件精神;
(三)是否以一定方式公开了应公开的事项;
(四)是否按政务公开的规定操作;
(五)是否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反映的问题;
(六)是否积极配合与落实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局督查考评办具体组织;
(二)局督查考评办提前15天向被考核股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股室。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通报批评,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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