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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512/201905-00016
组配分类: 未成年人保护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民福〔2019〕80号
生成日期: 2019-05-12 发布日期: 2019-05-12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2 14:49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郎溪县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郎溪县民政局        郎溪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2日

 

 

郎溪县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省、市、县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障标准

    2019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另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1.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3. 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民政局核定、审批。

    4.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县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民政局负责汇总整理后,于每月25日前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 县财政局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并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及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开展走访评估,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填写附件 4、5 有关记录,并存入档案。

    3. 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县民政局、财政局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纸质档案按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

    4.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县民政局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资金筹集

    每年初,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孤儿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落实。

    县财政局、民政局应当切实推进孤儿保障和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八、附则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