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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512/201905-00010
组配分类: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民福〔2019〕82号
生成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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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民福〔2019〕82号
生成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5-13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3 09:42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郎溪县2019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郎溪县民政局       郎溪县财政局

 

 

2019年5月13

 

 

 

郎溪县2019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9 号)、《关于印发<宣城市关于解决无户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宣公通〔2016〕186 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市、县实施民生工程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等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寻亲服务、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县民政局、财政局年初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郎溪县救助管理站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县政府建立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听取汇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到底、横到边地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完善身份查询机制。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采取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 DNA 比对、通过人像识别等方式,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寻亲服务工作。

(四)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等原因无法提供照料服务时,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担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要根据托养人员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五)强化源头治理机制。综合采取社会救助、社会治理手段,做好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工作,衔接社会救助政策解决返乡受助人员存在的困难,恢复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人员的户籍。

(六)建立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 3 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以上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并强化监管,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县级民政部门对所辖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应建立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在发展中形成并不断增强共救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