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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2086/201811-00006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飞鲤镇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郎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继续执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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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2086/201811-00006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飞鲤镇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郎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继续执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09-04
郎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18-09-04 00:00 来源:飞鲤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铺茶场:

现将《郎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7日



郎溪县财政局        郎溪县民政局



送:市民政局、财政局、生救办,县委办、县政府办,

张峰副县长

郎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74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灾害一旦发生,县财政局和民政局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当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将及时请求省及省以上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救灾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备、运输等项支出。

第六条  救灾资金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

   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主要指:

   1、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因灾无法兑现生活供给的五保户(孤老、孤残、孤幼);

   2、家庭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寡妇幼子,主要劳动力重病、久病、残疾等);

3、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在二、三年内确实难以恢复元气的特殊困难户(农田绝收、房屋全倒、财产毁光户;主要劳动力因灾死亡或重伤致残的农户)。

第七条  救灾资金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救灾资金设置和投放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社会救济,不得用于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建立,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章  救灾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县民政局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必要时,县财政局和民政局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县政府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全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县政府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全县灾情统计表。

   申请过渡性生活补助资金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县政府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全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补助资金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县政府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全县灾情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县政府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全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县财政局、民政局要按救灾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救灾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核查后的灾情提出分配方案,商同县财政局及时下拨。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民政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县级财力,切实加快资金分配和拨付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民政局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救灾资金的申报。当乡镇遭受自然灾害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应如实向县政府提出救灾款的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的审批、拨付。县民政局在准确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结合受灾乡镇经济状况、自救能力及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会商县财政局后,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财政局根据计划和审批方案,及时把救灾资金拨付到救灾专户。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分配使用情况上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乡镇救灾资金发放程序:乡镇民政所根据各村(居)灾情提出指标分配到村(居)的方案,提交乡镇政府审定;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发放过程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的公开发放程序,乡镇需将审批后的发放清册送县民政局备案。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对灾民的个人补助,通过涉农“一卡通”发放到个人帐户;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八条 救灾资金的核销。县民政局在次年一月要向市民政局办理上年救灾资金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完善和规范救灾资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加强救灾资金财务管理。为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发生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的现象,县财政局设立救灾资金专户,民政局设立专帐,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资金的拨付和安排,必须集体研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财政局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民政局每年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以下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救灾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救济对象发放救灾款物的;

(二)虚报、克扣救灾款物的;

(三)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从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救灾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民政局和慈善协会专项接收的救灾专项资金统一转缴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按照本办法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郎溪县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字〔2008〕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