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2086/201806-00029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飞鲤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2018年城镇低保资金资金来源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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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6-08 |
发布日期: |
201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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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镇低保资金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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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发布日期: |
2018-06-08 |
2018年城镇低保资金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08 00:00
来源:飞鲤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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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社〔2015〕622号)执行,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减少)、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