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2086/201801-00077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飞鲤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2018)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日期: |
2018-01-25 |
索引号: |
003252086/201801-0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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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飞鲤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2018)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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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日期: |
2018-01-2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2018)
发布时间:2018-01-25 00:00
来源:飞鲤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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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