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凌笪乡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 投诉内容
1、 按照方便、快捷原则和“一次性办成”的要求,对所申办的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2、 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3、违反政策规定和政务公开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 受理程序
1、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辖区群众的投诉,并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组织调查。
2、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要将处理结果分别向转办单位和投诉者予以回复。
3、 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干部由乡党委、乡政府负责,科级干部和重要问题由县效能办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调查。
三、处理办法
1、 对个人的处理分为三个档次: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辞退;对单位和部门的处理分为两个档次: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 对公务人员一年内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的调离岗位,直至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3、 对单位和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被投诉一次的,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被投诉两次的要通报批评。
4、 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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