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郎溪县城管局信息查阅点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宣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信息查阅点,主要指宣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设置的查阅点(包括配备的上网查阅设备)。
第二条 信息查阅点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信息提供便利。
1、在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查阅点”标志。
2、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3、主动热情地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做好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接受、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5、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工作,为加强和改进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6、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 每月5日前,各科室应将上月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充实到本单位的信息查询点。
第四条 提供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本制度由郎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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