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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399321/201809-00031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郎溪县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09-12
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发布时间:2018-09-12 00:00 来源:郎溪县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

二期建筑工地“7·18”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伤者徐恒亮被送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7月18日上午10点58分死亡。

县政府指定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监察委、住建委、人社局、总工会、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设立综合、技术勘验、监察、维稳后勤4个小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对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了建议处理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4088*****;注册资本贰仟伍佰零捌万,公司成立于2001 年9月30日,法人代表宋**,营业执照有效期2021年09月29日到期,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7月18日9:40分左右,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钢结构安装作业早班结束时,钢结构班组长陈**招呼安装工人停工休息,安装工人徐**从钢梁下滑过程中不慎坠落,钢结构班组长陈**立即将徐**头扶着并拨打120,于10点10分和刘*一起将伤者送到郎溪县人民医院治疗,徐**在县医院诊断出腹部受伤、右小腿及大腿骨折,经抢救无效于7月18日10:58分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徐**受伤,右小腿及大腿骨折,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徐**,男 32岁,重庆市开山县温泉镇坝村1组72号。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在施工时违章作业,未走安全人梯,擅自从钢柱一侧滑下,不慎坠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该公司钢结构施工班组长陈**在知道徐**无高空作业证情况下,仍然联系徐**到工地施工,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项目部安全员戴**未及时制止徐**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对徐**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现场监理旁站管理、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徐**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调查情况分析,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7·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监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应负管理责任。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2、南京建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对本工程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徐**无高空作业证,未及时制止徐**的违章作业行为,施工期间旁站、巡视履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应负监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南京建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9万元人民币。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徐**,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钢结构安装工人,未持高空作业证,违规作业从钢柱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之规定,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宋**,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负责该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之规定,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行为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罚款3.8 万元人民币。

3、程**,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项目部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造成人员死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程**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45万元人民币。

4、戴**,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安全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及时纠正徐**的违章操作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五条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建议对戴**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45万元人民币。

5、叶**,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负责人, 事故发生后,对本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规,造成人员死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45万元人民币  

 6、刘*,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钢结构安装工程负责人,对班组施工安全疏于管理,对徐**安全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徐**的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45万元人民币。

7、陈**,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钢结构班组长,在徐**无高空作业证情况下,联系徐**从事高空作业,对徐**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制止徐**的违章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45万元人民币。

8、施**, 南京建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徐**无高空作业证,未及时制止徐**的违章作业行为,施工期间旁站、巡视履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应负监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施**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45万元人民币。

9、聂**, 南京建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总监代表。对本工程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徐**无高空作业证,未及时制止徐**的违章作业行为,施工期间旁站、巡视履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应负监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聂**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45万元人民币。

10、陈**,南京建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肽生物二期建筑工地监理员,对本工程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徐**无高空作业证,未及时制止徐**的违章作业行为,施工期间旁站、巡视履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应负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45万元人民币。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整顿,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严格制定特种作业持证管理制度,督促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特别是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南京建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尤其要加强施工期间的监理旁站、巡视,加强对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持证情况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三)郎溪县住房建设委员会,要深刻吸取“2018.7.18”建筑施工事故的教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大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