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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7399321/01809--00001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郎溪县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郎溪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8-09-05
索引号:
777399321/01809--00001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郎溪县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郎溪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8-09-05
郎溪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9-05 00:00 来源:郎溪县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郎溪县境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跨乡镇(开发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领导下,设立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和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成员单位包括县安监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住建委、县农委、县文旅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人武部、县民政局、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经济开发区、武警郎溪中队、县供电公司、消防大队、交管大队等单位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市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郎溪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5)必要时,协调驻地武警部队或县民兵应急分队,参加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经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参与县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指导船舶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参保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中环境污染、核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天然气管道应急能力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理。

县住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城乡建筑工程、城市燃气等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县交运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农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商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县卫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协调安全生产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文旅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的应急救援。

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事故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县供电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县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教育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开发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开发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 日常工作机构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县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乡镇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县安监局,并按程序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2.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极)、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III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 应急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和相关技能;并结合“安全生产月”、“应急预案演练周”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和广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应急水平。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Ⅳ级)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及险情时,并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应急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4.2 应急救援响应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2.1 应急决策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县民兵应急分队给予支援;

5.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上级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2 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负责研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安监局(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3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计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经信、财政、交运、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通信的供应和保障,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县委宣传部指导和协调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信息发布

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县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并形成报告,报送有送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物资装备保障

县有关部门、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县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 避难场所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2.5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2.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3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 培训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 演习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乡镇、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乡镇、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7 附

7.1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县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县委、政府及上级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63-7028276。

7.7 预案解释和备案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7.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郎溪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郎政办秘〔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