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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2051/201802-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郎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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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2051/201802-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郎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2-02
行政处罚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2 00:00 来源:郎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全县性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号)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号)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殡葬管理所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殡葬管理所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