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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350923/201905-0001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扶贫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郎扶组办〔2019〕17号
生成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4-10
关于印发《郎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0 00:00 来源:县扶贫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郎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现将《郎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郎溪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郎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相关村集体。

第五条 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土地租金、运维管理等费用后,大部分收益应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对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直接增收;对用于奖励补助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奖励先进、补助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其余小部分收益,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安排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对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着力扩大光伏扶贫受益覆盖面,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

第七条 由县财政局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结转机构和结转账户必须保持稳定,若需变更,需报请省扶贫办并经国务院扶贫办批准,方可更改。县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并按月制作《郎溪县XX月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上报县财政局。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县财政局专户,并由县财政局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光伏发电财政补助于次年一季度前结转至县财政局专户,县财政局划拨至各乡镇账户。各乡镇结转至各相关贫困村,各相关乡镇、贫困村按照每年初确定的收入分配比列发放到所关联的贫困户,严禁截留、挪用、贪污光伏发电收益,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确保收支明晰,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县扶贫局、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相关违规违纪问题需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时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条 县扶贫局负责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县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乡镇负责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县扶贫局负责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确保具备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接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切实提高光伏扶贫电站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郎溪县扶贫开发局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郎溪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郎扶组办〔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