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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30P/202012-00030
组配分类: 市政基础设施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06 发布日期: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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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30P/202012-00030
组配分类: 市政基础设施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06
发布日期: 2020-12-06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发布时间:2020-12-06 16:34 来源: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设定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办理流程: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办理地点:郎溪县中港东路与亭子山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