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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1390/201905-00005
组配分类: 收费监管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物价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2019.04
生成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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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1390/201905-00005
组配分类: 收费监管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物价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2019.04
生成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19-05-05
郎溪县物价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9-05-05 00:00 来源: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共同实施) 服务
对象
备注
1 县级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2.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 辖区内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21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3.《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 城市自来水价格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6 再生水价格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7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139号)第二十二条:省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的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新增用户建安价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8 公路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9 汽车客运站客车发班、延误脱班等车辆站务服务收费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0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1 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2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第五款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严格限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以及机场、码头、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按特定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政府定价管理。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3 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价格政策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公布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等重要价格管理依据,并公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标准、依据等。
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后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4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5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6 4A级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公布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6〕97号)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定价。4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3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由景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7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8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9 基本殡葬服务价格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成本监审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1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安徽省定价目录》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2 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比三家”信息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继续加强“价比三家”、“平价商店”、“民生价格”等信息的开发、整理,加大民生信息发布力度。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县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公民
23 12358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理。举报人可以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具体编码管理及查询办法按照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执行。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十七)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第一条 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受、办理、反馈价格举报、价格投诉和价格政策咨询,督促督办价格举报案件,统计分析价格执法形势,发布价格举报信息和公开典型案例的信息化综合业务处理平台。
县物价局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4 价格举报工作情况季度通报公开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皖价检﹝2016﹞45号)第九条 价格监督检查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季度通报情况,增强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
县物价局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 特色价签监制服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适应企业需求。
县物价局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企业
26 价格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皖价电〔2016〕5号):要创新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价格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县物价局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7 涉农价格(收费)目录公布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8号):深入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有关部门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向农民公示。 县物价局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8 价格信息服务进农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供销总社、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89号):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二条: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内容:(一)农产品价格信息资源的开发采集和加工整理工作。(二)主要农产品价格分析预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三)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四)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制度。                                           县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