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机构设置> 机构简介
索引号:
003251390/201904-00043
组配分类: 机构简介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办〔2019〕56号
成文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4-25
索引号:
003251390/201904-00043
组配分类: 机构简介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办〔2019〕56号
成文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4-25
关键词: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机构简介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25 00:00 来源: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6号)和《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军民融合办)设在县发改委,接受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综合协调全县军民融合发展,拟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对委员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导落实。汇总全县军民融合发展需求,组织研究全县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相关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促进全县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研究提出全县军民融合发展各领域相关重大问题处理意见。设置军民融合股,负责处理县委军民融合办日常事务。县发改委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军民融合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军民融合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委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长三角一体化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接受县委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发展工作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等。设置县委长三角一体化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县发改委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粮食、物资、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改革、粮食、物资、能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规范、技术标准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分析研究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承担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经济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以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组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
(六)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规划和政策措施。
(七)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促进有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推进与沪苏浙重大合作项目和事项,开展与长三角等地区友好合作与交流。
(八)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和经济强镇建设有关工作,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协调全县国家目录内开发区有关工作,组织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九)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大中型水利水电设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协调、处理县内国家大中型水库自迁移民遗留问题,申报和安排库区经济开发项目。
(十)负责研究提出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社会服务、残疾人等社会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
(十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参与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承担企业债券发行的初审工作,牵头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十二)负责组织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建立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十三)承接原县铁路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职能。
(十四)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十五)综合协调全县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协调推动全县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政策制度和法规标准建设。
(十六)负责研究和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依法主管全县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与研究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
(十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协调推进节约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参与编制生态环境规划,协调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十八)落实价格改革部署,研究推进价格改革,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承担县级管理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商品、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十九)负责与国民经济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价格认定、复核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二十)研究提出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研究提出全县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根据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统一负责全县储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管理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省级、县级储备粮棉、最低收购价粮的行政管理。
(二十二)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监测全县粮食和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县粮食流通总量平衡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保障军粮供给;建立县际间粮食购销关系,协调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省级、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价格管理职责分工
县发改委负责拟订全县市场价格调控政策,负责县属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成本监审等工作,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认定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受理价格违法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县医保局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二)救灾物资储备职责分工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应急局负责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方案,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改委(县粮储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1.负责机关会务、文电、秘书、政务信息、档案、保密、信访、财务、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2.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3.负责机关人事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4.负责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工作。
5.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机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
6.负责重大项目和政策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7.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重大问题。
(二)综合规划股(地区经济和资源环境股、县委长三角一体化办公室秘书股)
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
2.加强经济运行预测预警,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全县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制订区域经济协作规划,承办区域经济合作事项;承担县委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谋划推进皖苏合作示范区、G60科创走廊、长三角产业合作示范区核心区等各类合作载体建设,研究谋划加入周边都市圈推进一体化协同发展,开展与长三角等地区友好合作与交流,牵头做好综合协调、督导落实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
4.承担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协调工作。
5.承担落实国家地区崛起政策的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全县国家目录内开发区有关工作。
6.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7.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8.落实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协调生态环境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
9.参与编制生态环境规划。
(三)行政审批股(能源股)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济改革方案,并推进实施和经验总结。
2.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3.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解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咨询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把好受理、初审、审核和审批关;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文件、资料的传递和归档管理工作。
4.监测分析全县利用外资的状况,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县利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投资的审核转报和县本级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管;指导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5.贯彻执行国家及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全县能源发展的建议,研究和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6.负责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开展能源区域合作。
7.负责全县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股(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社会事业股)
1.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情况,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政策和措施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城镇化投资政策和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建议。
2.承担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综合管理重点项目推进工作。
3.审查和审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调整、初步设计等,参与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提出投融资政策建议;参与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承担企业债券发行的初审工作;牵头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联系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协调有关工作。
5.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6.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申报争取上级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性资金。
7.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8.承接原县铁路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职能,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工业和高技术产业股(军民融合股、服务业发展股)
1.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政策建议,参与编制有关规划计划。
2.申报和争取工业国债项目资金和工业发展“三高”(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项目资金;组织“三重一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项目申报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
3.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作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调度、督查考核等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科技投入的政策,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
5.组织申报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和争取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资金。
6.承担落实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省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拟定创新能力建设的相关政策。
7.承担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拟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对委员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导落实,对委员会各专项小组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
8.汇总全县军民融合发展需求,组织研究全县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推进相关体制改革。
9.协调推进全县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促进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
10.组织研究全县军民融合发展重大政策和实践问题,协调推动相关政策制度和法规标准建设。
11.组织申报国家、省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申报和争取国家、省军民融合专项资金。
12.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13.研究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综合协调服务业的发展。
(六)价格管理股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商品价格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价格调控政策和措施。
2.承担有线电视、停车收费、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县级管理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商品价格改革及调整工作。
3.承担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县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4.贯彻实施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价格政策和改革方案。
5.负责行政事业收费工作,负责涉企收费清单工作,负责清费工作。
6.承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等县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及调整工作。
7.承担制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与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
(七)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1.研究提出全县粮食购销政策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轮换计划。
2.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拟订从事粮食活动的粮食经营者的具体条件。
3.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承担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5.组织编制全县粮食流通、加工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粮食储备县级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
6.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有关粮食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承担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
7.制定粮食储备的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8.承担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指导粮食加工业发展。
9.负责省级、县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和质量安全,负责省级、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10.研究提出健全重要物资储备体系、规划、计划的建议。
11.制定救灾物资储备政策和制度。
12.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13.承担重要物资储备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14.组织编制全县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物资储备县级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
15.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承担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
16.制定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17.指导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八)监督检查股(节能监察股、价格监测股)
1.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管,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2.拟定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对省级、县级储备粮棉糖等物资管理情况实施依法监管。
3.拟订县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粮食和物资储备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5.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
6.负责重大项目(含争取各类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7.受理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8.负责节能产品与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能源品质监督检查,对全县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状况进行监察。
9.负责汇集发布全县能源消费状况及节能技术产品有关信息。
10.承担全县能源监察执法和检测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负责全县能源监察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12.做好与国民经济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采集、汇总、上报和信息发布。
13.对可能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建议。
14.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
(九)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农村经济股)
1.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利水电设施移民安置规划初审工作。
2.负责协调和处理大中型水利水电设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3.协调、处理大中型水利水电设施自迁移民相关问题。
4.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大问题,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发展战略、政策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研究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5.组织编制农业农村重大专项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等发展规划和计划,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项目和政策支持。
6.研究提出全社会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6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工程师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