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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399321/201905-00027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3.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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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399321/201905-00027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3.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5-13
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3.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5-13 00:00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39926分左右,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伤者惠**被送至宣城和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3911死亡。

县政府指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监察委、人社局、总工会、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设立善后维稳、现场勘验、综合材料4个小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对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了建议处理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

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位于郎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6069*****;成立时间:2010-09-06法人代表何**;经营范围:经营冶金设备 , 蓄热式烧嘴 , 热交换器 , 换向阀的制造及销售。

(二)设备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设备全称保护管组换热器,系由60根直径65厘米钢管折弯后穿在两端风箱拼装焊接而成。事故保护管组换热器重量约1吨。

此次事故承重吊带生产单位:江苏忠义工索具有限公司;吊带生产标准:JB/8521.1-2007,购入日期:2018年9月28日;使用日期:2018年10月; 吊带额定承重:10吨。

事故起重机规格型号:LD10-22.5  A3;设备代码:4170323452012A049;设备登记代码:41703418212012065500;起重行车2018年6月26日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05月                        

(三)相关人员情况

1. **身份证号3202111972******37,住址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芦庄三区,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占股28%,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

2. **身份证号3202221963******53,住址江

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周谭社区,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大股东,占股72%,系实际控制人,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

3. **身份证号3202221972******0,住址江

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南苑新村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

4. *身份证号3202221970******37,住址江苏

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周谭社区,系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铆焊车间班组长

5. ***身份证号3202221975******15,住址江

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落霞社区,系车间电焊工

6. **身份证号3202221968******59,住址江

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周潭村周潭桥系车间铆工,已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3月9日上午,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班组长钱*安排铆工**、焊工**保护管组换热器(以下简称换热器)进行焊接拼装加工。

8时28分至8时57分,9时05分至9时18分**利用生产车间南侧行车(事故行车)通过吊带将换热器一端吊起,并对吊起的一端进行焊接。9时22分**找同车间工人曹**借来北侧行车遥控器,同时**使用北侧行车挂钩上吊链将换热器另外一端钩住。9时24分焊工**操控北侧行车遥控器提起吊链,配合吊带(南侧行车通过吊带吊起换热器)进行吊起换边操作。9时26分****近距离给换热器翻边过程中吊带突然断裂,导致换热器部件倾倒,压到试图顶住换热器的**和躲闪不及的惠**当日11时整**在宣城和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身体情况良好事故发生后班组长钱*立即拨打120并电话报告公司负责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惠**和陆**受伤,其中惠**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惠**,男51岁,身份证号3202221968******59,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周潭村。陆**(身份证号3202221975******15)目前身体恢复正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在换热器加工过程中,**在吊带将换热器一端吊起情况下进行违章焊接,焊点距离吊带过近,导致换热器将热量传导到吊带内测,焊接(温度可达1400摄氏度左右)灼烤导致吊带承重能力下降而断裂;起吊过程****未对吊带进行检查,换热器翻边过程中两人站位和换热器距离过近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吊索具安全管理混乱。

2)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班组长*未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工人忽视自身安全防护、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系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健全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和吊运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4.99万元人民币。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建议

1**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给予警告并处以个人年收入30%的罚款**2018年度工资总额7.87万元),处以2.36 万元人民币罚款。

2**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大股东,系实际控制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认定**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给予警告并处以个人年收入30%的罚款何大荣2018年度工资总额8.47万元),处以2.54 万元人民币罚款。

3**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 对工人安全管理、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作业,未健全完善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制止****的违章操作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给以警告并处以0.99万元人民币罚款。

4*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铆焊车间班组长。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本车间安全管理松弛,工人出现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给予警告并处以0.99万元人民币罚款。 

5.**系事故工人。在对换热器加工过程时,使用吊带将换热器在吊起状态下长时间进行电焊,致使吊带承重不足发生断裂违反宣城周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电、气焊防火制度第三条(电焊作业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起吊作业未对吊带进行检查,违反该公司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第十条(起重吊装作业,保证吊具和受力部件的可靠)和该公司普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作业前对工器具认真检查规定);起吊作业站位较近违反该公司普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三条(严禁在吊物下穿行和停留)。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给以警告并处以0.99万元人民币罚款

6、**,系事故工人。起吊作业未对吊带进行检查,违反该公司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第十条(起重吊装作业,保证吊具和受力部件的可靠)和该公司普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作业前对工器具认真检查);起吊作业站位较近违反该公司普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三条(严禁在吊物下穿行和停留)。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之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整顿,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杜绝“三违”现象发生,严格开展相关隐患整改工作。

(二)宣城周潭冶化装备有限公司铆焊等车间,要增设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区域和设备上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加强完善吊索具安全管理和吊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郎溪县经济开发区,要深刻吸取“2019.3.9物体打击事故的教训,加强对类似企业的安全监管检查和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出现重生产、轻安全现象,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郎溪县应急管理局,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此次事故。加强相关企业的电焊、吊运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管,通过严格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