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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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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00R/202403-0002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郎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审计局重大决策咨询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24-03-11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00R/202403-0002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郎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审计局重大决策咨询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24-03-11
郎溪县审计局重大决策咨询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11 09:37 来源:郎溪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即为审理,是指承担审理职责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审计股室提交的反映审计及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处理的行为。


郎溪县审计局审计项目的审理职责由局综合法规科承担,联系人为股室负责人。同时提供重大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 审计组或审计股室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科进行正式审理: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代拟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股室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四)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四条 审计组或审计股室应当向局综合法规股提交完整的(预)审理资料。对资料不完整的,局综合法规股应予以退回。


第五条 局综合法规股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审计股室进行沟通。


第六条 审理人员负责提出审理意见,编制审理记录表,法规科负责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七条 收齐应交的材料后,审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


第八条审计组或审计股室应按照审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等审计业务文书,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材料交局综合法规股按照程序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郎溪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