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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旅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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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0Q15978Y/201904-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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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0Q15978Y/201904-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行政处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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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4-29
行政处罚目录
发布时间:2019-04-29 10:23 来源:县文旅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2 行政处罚 对报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管理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第三十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第五条 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
    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负责记者站筹备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不得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
第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超过5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设立的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
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报刊记者站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报刊出版单位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地址、电话等项目发生变更,报刊记者站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活动。对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和报刊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报刊记者站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须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第三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报刊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和擅自从事上述业务及违规出版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单位和擅自从事上述业务及违规出版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期刊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修订后为《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修订后为《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的单位印刷出版物等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出版、进口含《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的处罚 对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现六十二条)处罚: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现二十五、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制作、出版、发行违禁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现六十二条)处罚: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现二十五、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含有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现六十二条)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违规使用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现六十六条)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期刊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等的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现六十六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期刊出版发行单位违反登记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六十七条)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期刊变更名称等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六十七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等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将内部发行的期刊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现三十八条)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第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二十七条: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二十八条: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四十一条: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第四十四条: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第四十五条: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四十六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九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委印、承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一)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 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在局域网内播放非网络音像制品的处罚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局域网内播放非网络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摄制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影片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违规从事电影摄制、洗印加工或其他经营性电影活动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的艺术品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等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等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单位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违规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等的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规从事经营或的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违反娱乐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日常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或被吊销、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及2年内被累次处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违规经营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第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等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等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等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等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等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有关从业管理规定和经营规定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报告书;(二)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有关从业管理规定和经营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等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泻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违规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和破坏、妨碍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另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不按规定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等的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著作权法违规传播图书、音像制品或他人作品的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拍卖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举办有关著作权的拍卖活动,举办者应当告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有关著作权的拍卖活动,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甄别。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拍卖活动,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违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二十六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第二十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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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等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营业性演出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情形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营业性演出单位拒绝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行政执法机构现场检查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规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和业务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印刷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和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损坏属于文物保护对象的古民居的处罚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文物保护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属于文物保护对象的古民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从事非法复制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复制含有以下内容的复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九条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复制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的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复制单位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光盘复制单位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等的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订户订购业务行为的处罚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有限、有线电视安装、运行、播放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电视接收设施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
  用户申告收视障碍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申告之时起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应在48小时内排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自申告之日起按天免收故障期间的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故障排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排除故障,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检测、监控网运行单位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设备器材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的处罚 对广播电视广告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广播电视违反广告播出时间、次数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机及其他播出机构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数字电视付费频道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三)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四)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五)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七)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未取得相关证照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等的处罚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手续时,应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终止互联网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暂停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及分社、网点无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导游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5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采用虚假宣传、诱骗等手段侵害旅游者不正当获利的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和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处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6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发现出入境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旅游法》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8 行政处罚 对导游、领队无证从业或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9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1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和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2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违反出国(境)旅游目的地相关规定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3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及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委托接待和服务费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6 行政处罚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7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时从事违规活动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8 行政处罚 牵头组织对景区违反旅客最大接待承载量相关规定的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99 其他权力 旅行社变更、注销和设立分社登记后备案 旅行社变更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旅行社变更备案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换发或收回《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变更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告知申请人与行政许可期限有关的事项:(一)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和理由;(二)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许可机关应当事先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同3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告知申请人与行政许可期限有关的事项:(一)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和理由;(二)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许可机关应当事先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同3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100 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处罚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县文广新局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县文广新局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同时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