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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渚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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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9648/201911-00057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梅渚镇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奖补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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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梅渚镇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奖补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1-27
郎溪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奖补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7 10:05 来源:梅渚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村集体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投资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加快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步伐,促进农业农村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是指列入县级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和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计划,由省县两级财政设立的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整合、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财政奖补对象为自筹资金、自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小水库除险加固仍按原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财政奖补范围为纳入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的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七类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第六条 奖补标准。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原则上财政补助总量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的50%(具体补助标准依据工程性质确定)。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财政奖补标准为:

1.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对装机300千瓦以下的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平均每千瓦补助4000元。

2.小型水闸加固、新建:加固小型水闸小(一)型水闸,平均每座补助15万元;小(二)型水闸,平均每座补助10万元。

3.中小灌区(1-5万亩):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计算,平均每亩补助200元。

4.塘坝清淤扩挖:塘容5-10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7万元;1-5万立方的,平均每口补助3万元;0.5-1万立方米的,平均每口补助1万元;0.5万方以下的将结合水利兴修“郎川杯”竞赛适当给予奖补。

5、河沟清淤整治:重点河沟(来水面积10-50平方公里),平均每条补助12万元;一般河沟(来水面积1-10平方公里),平均每条补助7万元。

6、末级农田灌溉渠系建设纳入项目建设补助及乡镇自筹。

第三章 奖补项目管理

第七条 申报。各乡镇按照县农建办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和特点,确定以乡镇政府为主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任务,其余项目建设任务按照支持自主建设的原则,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并公开公示,由项目受益主体向乡镇政府申报,可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具体项目,其中以村集体为单位申报的项目,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决策后确定。

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申报表,包括具体工程名册、地点、现状、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须包含自筹资金或劳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等;

(二)申报主体代表签字、盖章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

(三)申报主体为村、组集体的,须提供组织村民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材料;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其他企业和个人的,须提供有效的登记注册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立项。各受益主体向乡镇申报的建设项目,经乡镇水利站核实汇总后,报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审定立项。

第九条 实施。财政奖补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由县水务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同时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其自主建设、鼓励受益区群众全程参与。

1.乡镇负责实施的工程,要落实建设管理机构和责任,严格建设管理程序,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工程,由乡镇与自主建设主体签订建设合同(协议),明确相关责任,由自主建设主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示。建立项目建设公示监督制度,各乡镇、村和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项目公示栏,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所在村组、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项目投资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验收。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实施计划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完工后,实行乡镇初验、县级复验,分级负责的检查验收制度,乡镇初验时应邀请受益群众代表参加,县级复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

1.乡镇初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水利站、自主建设主体、参建单位进行初验。

2.申请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各乡镇水利站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上报县水务局、财政局,并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各乡镇申请县级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3)签字盖章的验收卡(一工程一卡);

(4)年度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汇总表;

(5)工程管护方案;

(6)工程建设前、中、后同一视角照片。

3、县级验收。县水务局、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完成工程总量少于计划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虚报瞒报的,不予通过,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管护。列入改造提升实施计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应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管护运行机制。对工程管护落实不到位的建设主体,取消其再次申报小型水利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1.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的工程补助,按照本奖补办法操作。

2.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计划工程量的工程,相应扣除补助资金;对未按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未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补助。

3.乡镇要将资金补助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各乡镇要按照工程类型和工程量,统筹安排使用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