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镇、村(社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开展保密学习、保密监督,模范带头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载体。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镇领导和保密领导小组同意,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五)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国际互联网和公共信息上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及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十)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的机关批准。
(十一)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报制文单位同意后,到市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条 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全镇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第三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镇领导及保密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镇的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和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四条 各村(社区)、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村、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安排干部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五条 镇主要党政领导、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健全保密组织,由一名镇领导主持保密领导小组的工作;选配好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日常保密工作的管理。
(二)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市保密工作文件、指示,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保密法规,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我镇依法确定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健全完善各项保密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四)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五)及时总结我镇保密工作经验和教训,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和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镇、村(社区)、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市委保密委员会及镇保密领导小组的意见。
第七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镇保密领导小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并将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报市保密局。
第八条 对本镇、本村(社区)、本单位存在较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情节轻者由镇处理,情节较重者报市保密局等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玩忽职守、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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