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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11-18 17:07 来源:县卫健委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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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各企业:

为指导各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http://wjw.ah.gov.cn/xxgk_detail_4036.html


二、规章规定(细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http://yjt.ah.gov.cn/4120548/4265828.html


三、国家主管部门文件

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

http://www.nhc.gov.cn/zyjks/s7788/201908/256882e93a5d40e4894d0943c118ceda.shtml


四、需申报用人单位范围

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场所、岗位)的用人单位(规范名称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http://www.zjsafety.gov.cn/cn/cszl/zac/zyws/244364.shtml


五、需申报用人单位简明范围

原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所列各行业用人单位均需申报:

http://www.gzajj.gov.cn/gzajj/ajxw_ajgg/201608/9eaed7c5f0db468eb28e74809bdb5bf3.shtml


六、申报工作的意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是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的基础保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定强制性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采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是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的具体表现之一。


七、申报平台网址

https://www.zybwhsb.com/,《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手册V1.0(用人单位版)》请在上述网址下载,也可加QQ群:814817834咨询,申报前请仔细阅读该手册。


八、初次申报注意事项

1. 基本信息:职业病累计人数多数用人单位为“0”,已经确诊有职业病人的据实填写,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禁忌证均不是职业病人。


2. 外委:外委人员是非单位在册职工,但在本单位工作场所工作的接害人员。


3. 培训:须有培训佐证资料。


4.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主要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为主要参考依据,不能主观臆测;注意“石棉粉尘”危害严重,现在并不常见,请注意经过确认后再行填报。


5.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每年检测一次,填报检测结果时尤应认真核对,防止出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具体可查阅检测报告中《检测点合格情况一览表》。省应急厅目前公布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共23家,请需要的企业自行查询选择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http://220.178.10.89:8099/ahxm/jsp/project/mec/gzd/gzd.jsp


6. 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信息,可至操作区点击“打印回执单”、“打印申报表”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表及回执单打印存档。


7.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在线申报有困难的,可以自行邀请或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完成申报,但申报的准确性等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注意审核把关。


8. 特别提示:按照国家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和尘肺病攻坚行动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作为职业健康监管检查的“必查项”,核查申报是否及时、属实,重点核查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害总人数是否准确,申报情况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培训档案佐证资料一致等。


九、变更申报

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十、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联系方式

郎溪县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股,郎溪县建平镇吉原路和胥河路交汇处卫生健康大楼502室,电话:7012926。


特此告知。




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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