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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成本支持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19-04-04 16:01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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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对省委、省政府最新出台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前期发布的政策清单汇总整合,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19年3月版)。

1.2019年1月1日起连续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2019年3月1日起,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皖发〔2019〕7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2.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减免政策。(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

 

3.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2018年度税后全投资收益率超过7%的,下调2019年配气价格。(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1%政策,依规延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政策。(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逐步调整为6%,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逐步调整为0.4%。(皖发〔2019〕7号,省医保局负责)

 

6.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省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担保。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等担保费率不超过1.2%,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皖发〔2019〕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7.大型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要在总量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将平均利率控制在5%以内。(皖发〔2019〕7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8.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9.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倾斜支持。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期限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支持力度,将自主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15万元和300万元。(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皖发〔201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取消临时接电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皖发〔201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非房地产企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在权属不变情况下,符合土地、城市规划的,可以用作居住用地。(皖发〔2018〕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3.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14.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皖发〔2018〕3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皖发〔2018〕38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17.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发〔2018〕38号,各市、县负责)

 

18.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皖发〔2018〕38号,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皖发〔2018〕38号,各市、县负责)

 

21.支持省内有组织调剂就业,搭建劳动者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重点地区失业人员、企业职工跨地区劳务输出或用工调剂,将上述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本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农村自主创业农民,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不影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信用优良的创业者可免除反担保;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不符合国家贴息政策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在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4.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5.消防审批和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皖政〔2018〕82号,省消防总队负责)

 

26.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皖政〔2018〕8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7.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28.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29.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0.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1.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2.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3.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4.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6.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该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7.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38.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9.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收费,对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皖政〔2018〕8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省交控集团公司负责)

 

40.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服务业项目,其环评文件按规划环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备案管理。(皖政〔2018〕85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1.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2.列入省委、省政府调度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他服务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3.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4.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国家要求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皖政〔2018〕105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各市和省直管县应将不低于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皖政〔2018〕10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7.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8.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0.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51.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皖政办〔2018〕48号,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2.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皖政办〔2017〕4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53.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皖政办〔2017〕4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54.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省税务局负责)

 

55.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皖政〔2016〕55号,省税务局负责)

 

56.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皖政〔2016〕54号,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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