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招商引资企业新上项目重新申报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补充意见》业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19年5月1日
郎溪县招商引资企业新上项目重新
申报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我县招商引资企业做大做强,现就我县招商引资企业新上项目重新申报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企业新上项目参照“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郎发〔2018〕6号)规定的“对2018年3月1日之后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5%以上,或年亩均税收达到75%以上”兑现条件(即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的75%或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的75%)。
二、企业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依据县审计局负责援引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依据。
三、企业新上项目重新申报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为:以企业新上项目投产时上一年度实际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基数部分继续享受原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超基数部分享受扶持政策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的50%(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二分之一)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全额,扣除征收成本后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四、企业新上项目重新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起始时间(即新上项目投产之日)由项目所在园区或乡镇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马上办”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共同认定。
五、本意见适用于郎溪县招商引资企业原投资协议约定以外的新上工业项目,企业原投资协议已约定分期供地的扩建项目不再享受本文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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