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科技项目申报县级财政资金配套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25次县长工作例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18年9月1日
科技项目申报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申报管理,充分发挥各级项目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指国家、省、市各级科技部门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依据是国家、省、市各级科技部门当年度出台的各类项目申报通知、指南。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择优竞争、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及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郎溪县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条件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四)申报企业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誉记录;
(五)净财税贡献(剔除优惠政策返还后的净额,不含县政府奖励)须超过县财政配套资金;
(六)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七)优先支持高新、战新、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前景好、潜力大、评价高”的重点企业。
第七条 项目考察。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一)重点对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必备的硬件条件、经营状况、信用、财税贡献率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二)对拟申报实施项目的现状、能力等进行现场考察。
第八条 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向县政府书面申请,并附申报企业的年度税收贡献佐证材料,由县政府分管县长、常务县长、县长审批。
第九条 由获得项目申报资格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完善申报材料,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向上推荐。
第十条 办法由郎溪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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