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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政办〔2017〕7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二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30 16:5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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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郎溪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二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执行。

 

 

 

                      2017年10月1日

 

 

郎溪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二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力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29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5〕44号)精神,设立郎溪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二号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设立

(一)基金定位。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扶持我县产业发展,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金规模。二号基金首期规模5亿元(二期视基金运行情况及企业实际需要适时投入),由县投委会委托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分别按照2亿元、2亿元、1亿元的规模设立。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选项和具体操作。

(三)基金资金来源。县国投公司安排整合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以及合作的社会资本。

(四)基金投向及比例。二号基金用于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等产业和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科创孵化;原则上“两区三园”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优先,“两区三园”范围内投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80%。

(五)出资方式。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遴选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县国投公司原则上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各基金总规模的35%进行配套。

(六)投资方式。二号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方式。阶段参股子基金方式,是指二号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二号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的3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七)注册及纳税。基金公司须在郎溪县内注册。税收须在郎溪县内缴纳。

(八)退出方式。通过首发上市和并购、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途径实现退出。基金存续期满,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

二、基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

县国投公司负责筹集二号基金地方配套资金,并参与基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三、风险控制

(一)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分别由郎溪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十字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县经信委下设投资公司分别与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按季向郎溪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十字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县经信委下设投资公司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所有资金进出都必须通过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划款须凭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县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决议(通知)并由郎溪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十字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县经信委下设投资公司分别向受托银行发送书面划款指令。

(二)投资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2.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4.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当由所有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允许存在年均10%以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应每半年向县投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县投委会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四、绩效评价

(一)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县投委会以

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县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投资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内部管理、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并结合实际年收益率,分档提取管理机构业绩报酬并计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按项目净收益先提取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可用于奖励运营公司和增加基金(净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特殊情况,可据此文件精神实行“一事一议”)。

(二)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郎溪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二号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郎溪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二号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郎溪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二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二号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号基金是由县投委会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通过对接资本市场,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郎溪集聚。

第三条 二号基金遵循“行政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企业、推动发展”的运作原则。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分别负责本区域基金决策和监督;县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负责县经信委设立的基金决策和监督。由郎溪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十字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县经信委下设投资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选项和具体操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二号基金首期规模为5亿元,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分别按照2亿元、2亿元、1亿元的规模设立。视财力、投资运作以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逐步扩大规模。

第五条 二号基金的地方出资部分由县国投公司安排整合可用于支持经济发展部分资金以及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郎溪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十字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县经信委下设投资公司在二号基金具体运作中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决策和监督机构的决议;

(二)对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三)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并实施投资;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股权资产进行后续管理,负责实施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五)监督管理并适时检查二号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力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二号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方式。

第八条 阶段参股子基金方式,是指二号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二号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一)二号基金参股子基金应遵循下列原则:

1.子基金设立方式为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2.子基金须在我县区范围内注册设立;

3.子基金在我县域内的投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 含超募部分)的80%;

  4.除二号基金出资外,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

5.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6.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净资产总额的20%。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7.投资对象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未转让股份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其他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企业;

8.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或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二)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3.有至少3个成功的企业投资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社会资本(包括参股子基金,下同)选定投资的目标企业,二号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

(一)二号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原则上需在我县注册设立;

(二)二号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社会资本的投资价格,投资规模不超过该社会资本投资规模的30%;

(三)二号基金对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跟进投资一次;

(四)二号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参股子基金管理。郎溪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十字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县经信委下设投资公司应当与子基金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第十条 二号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5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为体现二号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二号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二号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同期人民币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二号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成立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成立一年内,未在我县域内企业投资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二号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二号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季向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设投资公司、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设投资公司、县经信委下设投资公司分别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二号基金允许存在年均10%以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信誉优良、业绩优良、风控优良的,将视投资基金额度、贡献率予以分类考核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郎溪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十字经济开发区下设投资公司、县经信委下设投资公司应按《郎溪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 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于每半年向县投委会报送二号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县投委会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特殊情况,可据此文件精神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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