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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政办秘〔2016〕137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30 16:43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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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郎溪县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4日

 

 

 

郎溪县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根据《郎溪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郎政办秘〔2015〕155号),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创业示范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经信部门认定的,由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为初始创业者提供低租金的生产、经营、管理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和创业服务的场所,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条 申请创业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完整的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创业服务、安全生产制度,至少有两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具备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示范基地的场地,可以容纳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其中:现代农业型创业企业不少于3户、工业厂房型创业企业不少于5户、商贸店铺型创业企业不少于15户,办公楼宇型创业企业不少于20户。同时,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

(三)具有一定公用服务场地面积、培训场所、培训师资和相应的配套设施,能够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

(四)有一定数量的优秀创业项目,能引导各类创业人员走高效创业之路。

第三条 创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郎溪县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示范基地运行方案(含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示范基地规章制度等);

4.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5.县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经信委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合格的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被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并满一周年的,按每入驻一个创业企业(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就业人数3人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5000元、每吸纳1人就业200元的标准,由财政给予基地举办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

(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协助创业示范基地提供创业服务。

第五条 创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驻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

(三)创业成效较差,入驻企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条 创业示范基地应建立入驻企业基本台帐,及时报告企业入驻和搬离情况,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第七条 成立由县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及其他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创业示范基地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的监督、指导,确保扶持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 已享受农民工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资助的创业示范基地,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和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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